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强迫他人加入传销 多人因非法拘禁获刑

时间:2018-06-13 15:16|来源:网络|编辑:www.fcx110.com|点击: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销类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原审被告人杨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底,被害人骆某被骗入本市明星五金城附近小区的一传销窝点。被害人骆某进入该窝点后,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传销人员通过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骆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骆某被新余市打传办工作人员解救出来。其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骆某交纳的3600元钱交给传销组织人员用于购买“产品”。

  2017年9月11日,被害人黄某被骗至本市秦皇食府附近由被告人杨某担任家长的传销窝点。被害人黄某进入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杨某、舒某等传销人员,通过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其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黄某交纳的2800元钱交给传销组织人员用于购买“产品”。
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郭某等人先后被骗至本市秦皇食府附近由被告人杨某担任家长的传销窝点。郭某等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杨某、舒某等传销人员,通过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舒某等人为迫使被害人骆某、黄某、郭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