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四被告因传销构成非法拘禁罪,获刑
周某、陈某、林某、高某分别来自山西恒曲、湖北孝感、广东汕头、江西鄱阳,年龄在23至28岁间。四被告人与安某、屈某、薛某、吕某(四人均在逃)等人在昌黎城关租住民房从事传销活动。为发展下线营利,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将29岁江西男子冯某骗至昌黎,采取由女传销人员陪同逛街、聊天、扣留手机,男传销人员跟随、监视、看管、上课洗脑等方式,限制冯某人身自由,逼迫冯某从事传销活动。10月11日,冯某谎称到北京看望妹妹提出离开,遭到被告人等拒绝。为逃离传销窝点,当晚凌晨3时,冯某从4楼窗口处逃离时不慎摔下,伤及脊椎,经鉴定,冯某伤情为重伤,构成二级伤残。 利用网络聊天方式诱骗网友来昌黎搞传销,致使受害人在逃离过程中坠楼致残。日前,昌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陈某、林某、高某(女)有期徒刑七年、四年六个月、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134275.3元。宣判后,四名被告均未上诉。 昌黎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林某、陈某系从犯。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考虑被告人高某育有女孩,尚在哺乳期且已调解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昌黎法院对其适用了缓刑。(本文来自:长城网 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23/c25408-1-1872189236.html) 传销救助 www.fcx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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