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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屡驱不散屡打不绝 对房东罚款五万到五十万

时间:2011-12-28 09:40|来源:湖北日报|编辑:甲乙木|点击:

  为使传销更加隐蔽化,传销组织向城郊区域进军,他们往往开出比他人高出一截的房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房主即使知道这是违法,也难免不会“心随传动”。事实上,为了长期取得租赁费,一些房主甚至与传销人员“同流合污”,为其站岗放哨,与执法人员“躲猫猫”。

        近年来,为斩断传销“魔掌”,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传销群防群控系统、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传销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遏制了传销的蔓延势头。但要清醒地看到,传销组织屡打不绝、屡驱不散、屡遣不返,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租屋成了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温床。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市民如果把房屋出租给进行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发现房客有异常行为不举报,反而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的,工商和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受执法手段的制约,这一规定真正实施起来还有一定难度。与此佐证的是,执法部门在捣毁传销“部落”,遣散传销人员,重惩骨干分子的同时,读者从报道中极少看到违法出租屋主受处罚的案例。

  笔者认为,要有效地打击传销,做好出租屋的管理至为关键。首先要增强出租屋主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把好第一关,防止传销分子入住。其次,要让自觉规范成为出租行为之常态,必须在责任部门监管之外实施综合治理。如对为传销提供场所的屋主,可由供水、供电部门进行停水、停电等强制性处理;对有工作单位而提供场所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主,可提请相关单位对当事人实行停薪、停职和限期改正的处理等等。

  如此“拔出萝卜揪出泥”,从源头上卡住传销的软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给传销人员,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土壤,我们就能铲除传销这一“经济邪教”。

  (李新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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