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赤壁公安工商联合打击传销行为

时间:2010-08-22 09:31|来源:www.fcx110.com|编辑:青松|点击:

  本网讯 通讯员徐瑜报道:7月18日凌晨,赤壁市在城区开展排查、捣毁传销窝点行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
 

 
  当日凌晨4时,在赤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该市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在赤马港办事处的积极配合下,出动近300人,兵分四路,对城区居民房、闲置房、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展开拉网式排查,进行现场教育和整治。据了解,当天共捣毁传销窝点8个,驱散相关人员130余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专家免费咨询,志愿者协助解救,记者协助媒体报道。平均每年救助1000~3000人次!捣毁传销窝点80~100个,每个成功救助的受害者都憧憬着挣大钱、事业辉煌,最后却是黄粱美梦一场,有的卖了汽车、有的卖了房子,最后却落得两手空空……
不要迷途才知返,保持清晰的思路和清醒的价值观,尤为重要!
中国反传销中心 www.fcx110.com 救助咨询热线:010-81953809 手机:13260289889 QQ:467080324  QQ:283071951

中国反传销中心www.fcx110.com官方群:
反产销救助中心1群: 14450871
反产销救助中心2群: 27760805
反产销救助中心3群: 59930992
反产销救助中心4群: 51470645
反产销救助中心5群: 32722014
反产销救助中心6群: 73192085
反产销救助中心7群: 769555276
反产销救助中心8群: 69555276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