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和鼓励人民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2月24日,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我市出台《抚顺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时间从2012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有效期为两年。 各县、区执法机关受理的举报奖励,按各县、区自行制定的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从2012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凡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采取实名制向工商、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的具体线索,并能够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案件的自然人,均可获得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这样的奖励办法写进了我市出台的《抚顺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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