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投资担保头目涉嫌传销被判刑
时间:2012-10-30 22:23|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网|编辑:烛光|点击:次
近日,济源市某投资担保公司合伙人秦某、贾某、刘某、卢某等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3月初,济源市的秦某等人在河南省偃师市周某等人的安排下,在济源市商业城成立鑫源投资担保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筹建处,秦某任总经理,贾某、刘某、卢某等人任副经理,开始在济源以夹层融资,高额回报的方式大量吸收社会人员进行投资。其采用的夹层融资模式为:每人投资数额不限,分为100元、1000元、3000
元、10000元不等,每人只能投资一次;投资可得的分红分为三种:月分红、轮回奖、推荐奖,其中轮回奖为每次发2000元,共发15次,每发展够4人,可再发10次,依次类推;推荐奖为每推荐一人可得3000元。截至案发,秦某等人在济源市共吸收所谓投资款147.79万元,涉及人员达126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等人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参加者缴纳所谓投资款,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种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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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0000元不等,每人只能投资一次;投资可得的分红分为三种:月分红、轮回奖、推荐奖,其中轮回奖为每次发2000元,共发15次,每发展够4人,可再发10次,依次类推;推荐奖为每推荐一人可得3000元。截至案发,秦某等人在济源市共吸收所谓投资款147.79万元,涉及人员达126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等人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参加者缴纳所谓投资款,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种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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