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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某人民法院宣判十几名传销头目

时间:2014-04-17 22:24|来源:未知|编辑:甲乙木|点击: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13名传销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万元。
 
  一传销团伙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挖掘机驾驶员用工信息,待被害人被骗至三门峡市区后,传销团伙负责人安排成员将被害人接至传销窝点,而后传销团伙成员以认购所传销商品为名,对被害人采用非法拘禁、殴打、恐吓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交由团伙负责人取款或消费。
 
  2012年5月初至12月10日,被告人鲁某在三门峡市组织、领导一传销团伙,传销所谓的香港昊天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昊天养生组合”,每套4900元。被告人鲁某安排被告人寇某东、王某胜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上村一传销窝点分别作为领导、管家,负责组织该窝点中传销人员以招聘挖掘机驾驶员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中,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搜走随身财物,强迫被害人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时被告人鲁某还安排被告人周某敏住在传销窝点外负责了解寇某东等人管理宿舍情况,收取强迫被害人所交纳的钱财及搜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在此期间,被害人齐某华、冯某祥、潘某世、刘某波、朱某洲、朱某、王某旺、刘某、董某平、王某先后被被该传销团伙骗至三门峡市,被害人被接至传销窝点后,即遭到被告人寇某东、王某胜、叶某、董某达、孔某顺、高某、徐某、姚某新、温某星、王某、王某某等人的拘禁、殴打、恐吓,诸被告人强行搜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手机等,强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认购至少两套“昊天养生组合”,最后由被告人鲁某持被害人银行卡取款或消费。十名被害人被抢劫共计81589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敏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6500元,被告人寇某东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1000元,被告人高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6500元,被告人徐某亲属、被告人叶某亲属、被告人孔某顺亲属、被告人王某亲属、被告人温某星、被告人姚某新亲属分别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各6000元,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元,被告人鲁某赔偿10000元,被告人董某达赔偿5000元,被告人王某胜赔偿5000元。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周某敏、寇某东、王某胜、叶某、董某达、孔某顺、高某、徐某、姚某新、温某星、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鲁某参与6次,价值71589元;被告人周某敏参与6次,价值71589元;被告人寇某东参与9次,价值71589元;被告人王某胜参与10次,价值81589元;被告人叶某参与6次,价值49957元;被告人董某达参与3次,价值18832元;被告人孔某顺参与5次,价值58889元;被告人高某参与4次,价值46689元;被告人徐某参与5次,价值49857元;被告人姚某新参与5次,价值49957元;被告人温某星参与4次,价值52756元;被告人王某参与3次,价值5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2次,价值34857元。被告人鲁某、周某敏、寇某东、王某胜、叶某、董某达、孔某顺、高某、徐某、姚某新、温某星、王某、王某某系多次抢劫,被告人鲁某、周某敏、寇某东、王某胜、孔某顺、温某星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董某达、高某、徐某、姚某新、王某、王某某抢劫数额较大,13名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鲁某、周某敏、寇某东、王某胜在所参与的抢劫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九名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场次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数额等量刑时加以区别。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东、王某胜、高某、徐某、叶某、董某达、孔某顺、姚某新、王某、王某某所参与的第7、8、9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取财物,属犯罪未遂,就该场事实依法对上述十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13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敏、寇某东、高某、徐某、叶某、孔某顺、王某、温某星、姚某新、王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鲁某、王某胜、董某达积极赔偿,对此,可视为上述各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13名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鲁某、周某敏、寇某东、王某胜、叶某、董某达、高某、徐某、姚某新、温某星、王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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