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六名大学生为拉同学搞传销致坠楼命案被判刑
以西南民族大学四年级女学生刘晓敏等六人结成的非法传销组织,为将其同学李某某拉入该组织,竟然采取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最终导致李某某坠楼死亡的后果。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判处刘晓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仲海珍有期徒刑十年;其余四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悉,2009年9月,来自内蒙古宁城县的23岁的大学四年级女学生刘晓敏,在自贡市加入传销组织后,被该组织提拔为“组织”中的“领导”,负责对该组织居住在自流井光大街一出租屋内的传销组织成员的日常事务管理。
2010年1月10日,江苏省宿迁市23岁就读西南民族大学四年级女学生仲海珍向自己的上线刘晓敏汇报了要推荐自己的老乡、西南民族大学同学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刘晓敏随后向更高的“领导”汇报,根据传销组织的安排,调整了该组织的成员云南省蒙自县23岁就读西南民族大学四年级学生杨某、江西省资溪县22岁的沈某某和26岁的邱某某到该出租屋配合工作。
1月11日晚,刘晓敏召集仲海珍、杨某、沈某某、邱某某等人在该出租屋开会,介绍了李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性格脾气,安排仲海珍到火车站接李某某,并要求在到“家”之前按照“惯例”收缴李某某手机,安排湖北省郧西县21岁的刘某在李某某到来前后,到光大街路口注意公安机关及周边群众情况,并要求大家尽量想法将李某某留住劝其加入传销组织。
1月12日16时许,李某某被仲海珍以自己在自贡的银行找到工作,要李到自贡来玩,以后有免费的火车票一起回江苏老家等为借口骗至自贡市。仲海珍在自贡市火车站接到李某某后,在前往光大街出租屋的途中,仲海珍以自己手机没电为由,将李某某的手机骗走。李某某到达出租屋后,根据传销组织对新人员的安排“惯例”,杨某、沈某某、邱某某、刘某等人便陪同李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聊天、玩耍,并向李某某灌输传销的观念,并时刻有人陪同防止李某某外出。李某某发觉自己被骗到传销组织中后,便以上网等理由要求外出并要求要回自己的手机,均被仲海珍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
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提着鞋子企图逃离,被睡在卧室门口的杨某发觉未果。1月13日上午,传销组织又安排两名“老师”到出租房内讲授传销知识。李某某在离开无望的情况下考虑从阳台逃走。14时许,李某某在午饭之时,以胃痛为借口放下饭碗到阳台透气,并支走“关心”自己的杨某,趁大家在客厅吃饭之机,翻出位于五楼的出租房阳台,抓住下水管道准备逃离时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重型颅内出血致死。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晓敏作为传销组织的“领导”层级,负责对传销组织成员的事务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认为刘晓敏、仲海珍、杨某、沈某某、邱某某、刘某等人为使李某某接受传销观念,加入传销组织,对李某某采取收缴手机、非法看守、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某为逃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境地,造成坠楼死亡的后果,应当由上述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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