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传销人数多年来首次下降(4)
时间:2010-09-27 15:27|来源:www.fcx110.com 反传销|编辑:刀锋|点击:次
【新政】
明确出租屋主反传销义务
据统计,我市的传销活动,90%发生于出租屋,出租屋主因为不能尽到对出租屋内人员活动的基本监管责任,间接地“纵容”传销活动的长期存在,导致传销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去拘禁被骗人员,采取语言恐吓甚至殴打等手段迫使被骗人员缴纳“入门费”,引发跳楼等恶性事件。
昨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迎亚运、禁传销、保平安”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了解读,明确出租屋主具有防范传销的责任,出租屋主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被发现两次以上的,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方案》提出,专项行动期间(9月10日至11月30日),要从严控制直销企业培训、交流、庆祝等活动规模,专项行动期间原则上不接受直销企业组织开展的任何形式团体性活动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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