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国脉天网”不是传销的都是顽固分子 法院用证据“打脸”
12月31日,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了“国脉天网”特大网络传销案的法律文书。鹰鉴在该文书上看到,“国脉天网”传销骨干陈某兆发展下线24万余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移送起诉。鹰鉴获悉,日前该案已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传销顽固分子陈某兆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原判认定:从2018年开始,卢某杰(另案处理)作为丽水市莲都区天网联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浙江国脉天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天网联盟”公众号、“国脉天网”APP,在浚县及全国范围内开展传销活动。
卢某杰等人打着与中国联通战略合作共同推出互联网“天网卡”,打造共建共享天网大平台,用户手机话费流量更便宜,参与共建共享、共同创业的名义,引诱社会不特定人购买“流量大礼包”。
同时,以拉人头方式每销售一个“大礼包”,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给用户“绩效奖励”、成为“业务员”就可以获得“分红权益”为诱饵,以购买“大礼包”的人数计算提升级别,按照“天网买家会员(用户)、金牌用户、业务员、业务经理(B轮取消)、企业代理商”这一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
该组织自成立至案发,共发展59层,非法获利586654330.08元,现被浚县公安机关扣押19664964.04元。
陈某兆、王某海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国脉电信黄埔商学院”对该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宣传、培训,发展下线会员超过三层三级,陈某兆为该传销组织“企业代理商”,下线层级达41层,下线人数达243803人,非法获利1610214.93元;王某海为该传销组织“企业代理商”,发展下线层级达16层,人数达13708人,非法获利826492.69元。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966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王某海上诉称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陈某兆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联通公司的产品不是传销工具,该公司是数据公司,不以拉人头为获利的依据,而是以销售的产品数额为获利的依据。
不过,二审法院审查后的结果,彻底打了这些传销顽固分子的“脸”。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兆、王某海及同案人卢某杰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分公司销售天网卡期间,在销售天网卡之外,又虚构1700元“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产品进行销售,并规定只有购买该流量大礼包的用户才能成为金牌会员,从而获得发展下线及升级的资格,不购买的用户无法获得下线返利。
同时,该公司规定,成为金牌会员后继续发展相应数量的下线会员,即可逐渐升级为业务员、业务经理、企业代理商等,共形成50余个层级的上下级关系。
公司还规定,上级人员除可以从其自身推广的客户中获得直推奖和一定数量的隔代奖外,还可以从其下线推广的大礼包业务中再获得一定数量的隔代奖。
综上,可以认定该公司系以购买1700元流量大礼包为加入资格,同时形成多个层级,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的传销组织。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王某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的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无不当。王某海下层人数2万余人,1万余人购买1700元流量大礼包,非法获利80余万元,系情节严重,且未主动退赃,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同时王某海在一审期间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2年的量刑建议也未提出异议。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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