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新时代公司”的名义在平凉从事传销活动 7名传销头目获刑
传销的本质是骗,有些传销组织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开展传销活动,有些传销组织打着知名企业的名头行骗。1月3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一伙传销人员打着“北京新时代公司”的旗号在平凉市租住民居设立传销窝点,以“扶贫开发”“项目投资”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七名被告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并且在该组织中起组织、管理的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华某1、代某、昂某、南某、扎某1、扎某2、华某2经他人介绍,先后到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公司”传销组织。并以加盟该公司“扶贫开发”“项目投资”为名,谎称项目是国家投资的扶贫项目,国家高额返点,诱骗他人到本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要求下线交纳3800元至33500元1份至10份不等的项目投资,上线直接或间接从下线发展人员交纳的投资中获得利益,并继续引诱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级传销网络关系。
该组织的经营模式为“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一、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二、业务经理(B级),65-599份;三、业务主任(C级),10-64份;四、业务组长(D级)3-9份;五、实习业务员(E级)1-2份。三阶段由业务组长到业务主任,再由业务主任到业务经理,再由业务经理到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各被告人均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其中:
被告人华某1于2018年6月经其上线扎某1(未到案)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代某、昂某等70余人,2019年3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被告人代某于2018年8月经华某1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0余人,2019年4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被告人昂某于2018年8月经华某1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0余人,2019年10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被告人南某于2019年2月经华某1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0余人,2019年10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被告人扎某1于2019年3月经南某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余人,2019年11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被告人扎某2于2019年4月经南某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等40余人,2019年12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被告人华某2于2019年4月经南某发展,在平凉市崆峒区参加“北京新时代”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余人,2019年11月发展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1、代某、昂某、南某、扎某1、扎某2、华某2以“扶贫开发”“项目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华某1、代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华某1、昂某、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防骗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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