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销”更是撕裂社会的大隐患
时间:2017-04-05 08:58|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www.fcx110.com|点击:次
通过微信、QQ、陌陌等发生的“微传销”新形式出现的传销活动,正在加速扩张,成为监管部门的“灰色地带”。
《法制日报》于今日独家获取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据7月16日《法制日报》)。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会造成巨大破坏。
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
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和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而在社会学意义上,传销和变相传销能在短时间内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
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国家对于传统的传销模式不但一直坚持高压打击态势,且由于其状态和形式固化原始,人们大多也已经清楚认识到其实质危害,传统传销不仅已纷纷转入“地下”,规模也已大大萎缩,更由于很多知识水平不高的老人都已经对传销深恶痛绝,传统传销在社会上的生存空间已经很小,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受到了很大局限。然随着互联网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
传统传销已经迅速由现实社会转移到互联网平台,且以更多的“马甲”和以现代金融做伪装,在网络上迅速蔓延。
网络“微传销”与现实传销最大的不同,一是没有空间局限,在沿袭传统传销模式欺亲骗友的同时,更能够通过网络拉拢引诱更多“陌生”网民的参与。
二是玩弄新概念,以“金融互助”“慈善”“复利”等方式或名义来掩饰实质性传销,更具欺骗性。
其三,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快捷支付的普及应用,也给“微传销”快速运作提供了契机,更会引发众多涉世不深或缺乏辨别能力的网友加入“微传销”的冲动。报道显示,目前参与“微传销”的人员保守估计已过千万。更因为网络微传销较之现实传统传销有太多的优势和欺骗性,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整治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平心而论,对于“微传销”的迅速蔓延,一味的指责相关部门疏于监管或打击不力,未免也有些“官僚主义”,法规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不可能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互联网中能种出“庄家”,自然也很难避免不长出“杂草”。而且相比现实社会传销,老太太都能识别监督,基于现代网络的“微传销”更具伪装和隐秘性,某些制度障碍和实际困难也给相关部门打击整治“微传销”带来诸多局限。
报道中引述的权威报告也认为,寄生网络平台上的金融互助投资传销平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伴随着参与人员流动性、跨区域性和跨境性等特点,再加上相关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对金融互助投资平台的定性和取证等难以确定,“监管难度非常大,导致了金融互助平台的非理性繁荣”。
显然,在现实传统传销对社会危害性人所共知的前提下,网络“微传销”以其辐射面广、参与者众、损失后果大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等客观情况,其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加严重。
任其野蛮生长下去,更是撕裂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巨大隐患。
因此,无论存在任何困难和不利因素,有关部门都必须直接面对和主动出击。
笔者认为,一是要对网络“微传销”和变相微传销进行公开披露曝光,通过营造舆论氛围和普及宣传来提升人们识别“微传销”的能力与水平,自觉抵制和拒绝微传销。
二是与时俱进制定和完善打击“微传销”的法规制度,将微信、QQ等社交或可能成为微传销载体的平台企业纳入连带责任范畴,实行“齐抓共管”,不给“微传销”留有传播空间和渠道。
另外,相关部门在整治打击“微传销”的观念和技术上都要有创新意识,既要对“微传销”零容忍和保证精准打击也要防止和避免“误伤”。确保在对“微传销”实施严厉打击的同时,又不会因此给真正互联网企业创新带来任何不利与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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