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慈善之名”行“不法之事”
时间:2019-07-19 13:41|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编辑:马老师|点击:次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早就说过,“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是一种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
从骗局的基本要素来分析,参与案件的罪犯大多在宣讲一套与“民族资产解冻”背景相关的谎言,这个背景一般是罪犯通过虚构历史,捏造事实编造而来的,罪犯谎称某年某处发生过什么历史事件,遗留了一大笔民族资产,而此时这笔资产恰好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解冻。
同时,他们会编造一个机构名称,给予自己一个身份,谎称是这个协会解冻民族资产的某位负责人。为了佐证他们虚构的事实,他们伪造各种文书、印章、证件,比如“国际民族资产解冻最高管理委员会”的文件、“大陆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总指挥”的任命书,或者用一些“历史文物”,如假夜明珠、玉镯等作为信物来取得受害者的信任。
二、“民族资产解冻”,是一个存在40多年的老骗术了,近年来翻新了骗术手法,似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导致了大量的群众上当。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骗局中,犯罪分子“洗脑”的对象相对比较特定,以中老年群体为主,这些人平时上网少,拿一些假的红头文件,处理过的图片,加上一些“参与者只需交纳10元钱就可在活动现场领取5万元慈善金”之类的话术,很容易就能打动他们。
实际上,类似的以“慈善之名”行“不法之事”的情况非常多,犯罪分子利用慈善的感召力,打了一手“感情牌”,借助新型传播方式,喊着“爱心公益、慈善互助、精准扶贫”等口号,进行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等犯罪活动,以慈善之名欺诈敛财,用“情怀”加利益诱惑公众参与,非常具有迷惑性。而“基金会”,则成了犯罪分子“完美”的外衣。
在这种案件中,犯罪分子所谓的“基金会”往往都是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特别是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类的项目,均为骗局,因为我国没有任何合法社会组织开展此类公益慈善项目。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上是一种以购房补贴为名,行销售房产之实的商业活动,违背了公益慈善的宗旨。
近年来,有一些基金会违规参与市场经营,盲目参与高风险投资,把公益做成了“生意”。对于合作企业而言,慈善成为了一种“商机”,用慈善的名义掩盖利益输送,慈善成为了一个将逐利行为合理化的借口。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大到购房补贴,小到保健品促销,这些企业或多或少都曾在合作基金会做过捐赠,甚至取得了一些“荣誉”,博取了基金会的信任,利用部分基金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对于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的薄弱甚至缺失,打着与某某基金会战略合作或者某某基金会指定产品等名义,甚至通过移花接木、制造假新闻等手段蒙骗群众,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三、各类评奖收费。这些评奖收费的“基金会”,往往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甚至“世界”、“联合国”之类的名头,跟风国家战略,比如“一带一路”、“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等,以基金会的名义,高举“慈善”大旗,很容易打动一些商人和企业,有助敛财,且隐蔽性高。
综上,无论是搞民族资产解冻,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还是各种评奖收费,很大程度的原因在于公众对于相关领域认知不深,缺乏对合法社会组织的辨识意识和能力,对于慈善与商业之间的边界模糊,也很大程度的利用了人们的“恻隐之心”。
此外,我们的部分社会组织,媒体、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不经过严谨审慎的甄别,为一些企业甚至不法分子的“行善”行为站台,也增加了迷惑性和公信力,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
一、对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而言,打铁还需自身硬。
首先,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品牌形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做好舆情监测和危机管理,在当下互联网新媒体的环境中,是至关重要甚至迫在眉睫的工作。对于自身品牌的创立、维护和保护,避免他人的侵犯,不仅是防患于未然,更是应当承担的对于行业发展的责任。
一旦出现自己的品牌被不法分子侵犯,一定要妥善保留证据,发放函件声明自身立场,要求对方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同时,应主动在公开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发布公开声明。除了的应对措施,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前期已保留足够的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利。
其次,社会组织一定要慎重的对待自己的合作对象,防止“搭错车”。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对此,民政部早在2012年就印发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此外,部分基金会疏忽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认知上也存在很大误区,造成个别专项基金借公益之名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对此,民政部早在2015年也印发了,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负有完全的管理责任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基金会对于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对象也应持审慎态度,不能盲目追求数量。
二、对于公众而言,应不为忽悠而左右,不为小利而上当。
骗局止于智者,公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和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不要有一夜暴富的想法,面对可疑并承诺巨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要高度警惕,
此外,正规的社会组织无论举办活动还是合作项目,都有规范的运作审批立项程序,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和约束,因此,参加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活动之前,应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认真甄别网络上和微信群里的各类所谓“基金会”等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可通过“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是否属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发现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打着社会组织旗号开展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前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
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法律规制,让慈善回归慈善,在于净化和改变滋生伪善和恶意的土壤,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来源:凌霄说法
编辑:若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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