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店涉嫌传销 提示大家防范于未然
时间:2019-08-02 17:12|来源:搜狐新闻|编辑:马老师|点击:次
2019年3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传销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06万元,罚款150万元,合计7456万元。我们发现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的最大一笔罚单。此前,社交电商云集微店和达人店也因涉嫌传销并被处以大额罚款。
传销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为何发展势头正劲的社交电商频频触碰传销红线呢?
对此,和讯网曾报道发布一篇名为《贝店陷传销质疑 售后被吐槽“形同虚设”》的文章,质疑贝店的营销模式和售后。继云集微店、达人店之后,花生日记也因涉嫌传销被处以大额罚单。由此带来的监管风暴,在社交电商甚至整个电商界引来强烈震动。由此引发了企业价值、产品品质的深度思考。遗憾的是,巨钟,叫不醒装睡人。一些企业产品的现实表现,仍在延续野蛮打法。
背靠社交电商大树
所谓社交电商,根据《2017年中国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为发展报告》的定义,是指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经营行为。社交电商是在社交的基础上进行发展电商,将电商和社交结合的新模式。通俗来说理解就是圈子内的购物形式,通过不同的圈子进行在线推送产品并促使成交。近年来,社交电商的风靡可谓势不可挡。而据《2018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18年社交电商从业人员规模为3032万人,增长率为50.22%。这也就意味着社交电商的趋势也开始对就业产生重要影响。我们梳理发现,成立前三年,贝贝网也算是资本“宠儿”,连续三年拿到融资。分别在2014年获得互秀电商、高榕资本和IDG等1.5亿元人民币共同注资。2015年完成1亿美元C轮融资,由今日资本、新天域资本领投,高榕资本、IDG资本等跟投。2016年贝贝网完成了1亿美金的D轮融资,投资方为新天域、北极光、高榕资本、今日资本等知名投资机构,泰合资本担任财务顾问。然而,从2016年至今,关于贝贝网融资的公开消息就未再被提起过。
质疑传销
目前,国内社交电商模式分为四类:拼团模式、分销模式、SAAS工具模式、社区模式。来自网经社的研究表明,分销开店型社交电商平台由于野蛮生长、层级不清,导致良莠不齐,频频遭到涉嫌传销争议与质疑。对此,贝店曾表示,贝店的商业模式并不是变相的传销,而是以 “社交KOL化”以及“通过前端流量创新反向驱动后端供应链创新”。“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店主管理办法,平台统一只有一种店主身份,店主可自购也可进行一级分销,直接销售或购买商品才能获得佣金;推出免费开店计划,用户通过分享、互动、签到、购物等方式,积累一定成长值后可免费开店;倡导建设和谐健康的社群氛围,弘扬社会正能量,对违规推广和虚假宣传进行共同监管。”贝店方面表示,不过,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成为贝店的店主入门需要缴纳398元的贝店严选礼包。在业内人士看来,398元开店就像购买了一个大礼包,实质是捆绑消费,以利益诱导消费者在平台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消费者表示,“这398元的礼包确实东西会寄过来,但根本不值398元的价格。”而贝店的宣传资料显示,销售贝店商品的佣金在10%-40%。但赚商品佣金却不是贝店最赚钱的渠道,诸多贝店店主在各大社交平台广发贝店邀请码背后,“按人头收费”才是贝店最赚钱的生意。而这种模式下的“入门费”、“拉人头”,也备受指责。
针对该问题,贝店方面表示,贝店的业务不存在这两点特征,在贝店,用户通过购买商品、签到、分享评论等多种方式累积成长值,就获得免费开店资格。在贝店平台,统一只有一种店主身份,店主可自购也可进行一级分销,直接销售或购买商品才能获得非现金奖励。然而根据调查发现,事实却并非贝店方面回复的情况。有媒体工作人员在贝店官方公众号添加了一位贝店导师,当和讯网询问个人开店的条件时,对方表示需要购买398元的贝店严选礼包,随即便可以获得永久经营权,而售后则由中国人寿(601628)承保。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今后关闭店铺,这笔398元的费用亦不会退还。在黑猫投诉上,有消费者表示自己购买的兰蔻产品可能是假货,而寻求售后服务却一直未被受理,简直形同虚设。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在聚投诉上也有不少网友发帖吐槽在贝店购买的产品是假货,或者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售后服务得不到回应。尽管贝店方面表示目前已经在完善售后服务,不过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在贝店上的商品售价远高于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据悉,一方面,同一品牌产品,贝店所售系列与其他平台不同,其所售产品材质远次于该品牌在其他平台所售系列。
刑法上的传销与执法层面的传销有区别,那么,一些社交电商平台是怎么走上传销道路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等都已经明确了传销的概念和种类。根据该条例之规定,凡是涉及“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的商业模式都属于传销情形。“随着线上获客成本不断增加,不少平台将社交化推广作为收割流量的法宝,这种通过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来引流的机制,本身与传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另外,一些平台自认为已经做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但事实上,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与市场监管执法层面的传销有一定区别。‘三级传销’其实是刑法意义上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判断标准,所以很多社交平台采用的割裂层级、变逐级销售为逐级推广的规避措施都是没用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当前网络传销犯罪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诱惑性,但其拉人头、非法牟利的本质不会变。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防止落入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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