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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直销、传销概念,用传销运作“海之圣”发展下线获利12万,

时间:2020-01-21 09:39|来源:鹰鉴|编辑:马老师|点击:

      经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娟通过刘某介绍了解到山东青岛海之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之圣公司)的经营模式、奖金制度并加入“海之圣”成为会员,后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疆普及聚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讲课、组织活动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海之圣”的产品,经营模式、奖金制度、宣称只要投资2万元、2.35万元、2.8万元成为“海之圣”会员,就可以享受3.5折购买“海之圣”产品的优惠,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奖金,发展会员越多奖金提成越高。
 

       2020年1月1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新疆石河子市女子王某娟加入“海之圣”成为会员后,发展会员达12层62人,非法获利12万元,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核实,被告人王某娟直接发展或下线发展的会员达12层62人,非法获利12万元。另青岛海之圣公司的直销区域仅限青岛市。

 

2019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娟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其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且其他会员的款项也打给了公司,其因法律意识淡漠,参与犯罪,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并在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娟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62人,形成层级关系,层级为12级,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12月28日,新市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如何辩解直销和传销? 

 

      概念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行为特征: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

 

      人员管理: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产品退换货: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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