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券资本”特大传销案终审宣判!首犯非法获利3亿余元获刑六年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禹经他人介绍接触到了“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并赴外国考察新亚洲集团销售的中券资本项目,后将该项目引进中国,在中国内地建立团队进行宣传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召集柴某生、赵某涛、崔某艳、吴某友等人到深圳,通过采取给参与培训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安排餐饮等手段,在全国各地陆续组织招募大量会员到深圳进行培训。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终审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首犯王某禹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据了解,王某禹先后赴外国考察引进五个传销项目,发展会员近53万人,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亿元,非法获利3亿余元。主要由王某禹讲解关于“中券资本”项目的未来规划和走势、奖励制度、报单流程、释放奖励的条件和操作流程等。王某禹在项目启动初期为提高“中券资本”的知晓率还安排各地区“网头”在当地召开推广会。
为此,王某禹还建立了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有关的QQ群、微信群,并通过“QT”课堂向会员进行宣传、讲解,开展“中券资本”传销活动。为区别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在国内的其他团队,王某禹将自己的传销团伙命名为“晟赢系统”。
随后,王某禹安排柴某生负责传销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赵某涛任“中券资本”项目的市场总监,孙某友等人为市场助理,协助赵某涛进行市场宣传推广,并发展崔某艳、吴某友等传销骨干作为各地传销团队领导人,帮助其在国内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发展下线传销人员。2016年6月以后,王某禹将活动地点转移至哈尔滨,购买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一三层房屋及民生尚都小区附近的房屋进行装修后作为其“晟赢系统”的办公场所,同时招聘多位亲朋好友为其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王某禹按照分工不同将“晟赢系统”的工作人员分成市场、财务、行政三个部门,任命郭某雨为财务负责人,任命其他人员为财务助理,负责对接该项目的会员注册报单工作。为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影响,吸引会员加入,王某禹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前后四次以对参会会员报销差旅和食宿等费用的方式,组织会员参加“新亚洲集团”在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澳门等地以所谓明星演唱会、慈善晚宴等名义举办传销宣传大会,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来发展更多的下线会员。
2016年7月份,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发展会员人数逐渐减少,而奖金提现增多,王某禹决定逐渐减少会员提现申请。为安抚下线会员,王某禹在2016年9月份组织部分业绩大的“中券资本”会员到马来西亚皇京港,谎称为会员在皇京港购买住房,编造、虚构可以用会员账号内未提某的积分折抵部分购房款的谎言,同时对外宣称,“中券资本”股票即将在国外上市,未提现的积分可以兑换股票,以此来平息会员的不满情绪。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6年8月,王某禹又从新亚洲集团引进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模式类似的“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对外宣称代理销售美国德克萨斯州“国盟集团”(简称IHA)的“国盟普惠证券”,继续在国内发展会员,从中获利。
2016年8月10日至8月底,为开展“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王某禹安排柴某生在哈尔滨市租用会议室及房间,向“新亚洲集团”申请从境外安排讲师为会员授课,后又多次在哈尔滨市一演艺广场租用会场召开推广大会。同时,发展崔某艳、吴某友等人对“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进行宣传。王某禹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组织会员赴澳大利亚悉尼、韩国首尔、俄罗斯莫斯科等地参加“新亚洲集团”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宣传大会。
王某禹购买了奔驰、路虎等豪车,奖励为推广传销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向会员展示、炫耀,激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1月份,“中券资本”项目因未持续发展会员而停止。同样,“国盟普惠证券”项目在后期发展会员的数量也开始逐渐减少,为持续传销项目的发展,王某禹又从新亚洲集团引进“DB科融证券”(前期叫“天宫三号”)传销项目,任命常某麟为“DB科融证券”项目的市场总监。
王某禹租赁了哈尔滨机场路某酒店作为培训及宣传场所,直接发展吴某友、范某、臧某宇、秦某峰等人成为下线会员,在国内建立会员团队,以报销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方式,召集大量会员先后来到该酒店进行培训,并申请“新亚洲集团”的讲师到此就有关“DB科融证券”的发展趋势、奖金制度等进行讲解。为扩大宣传,2017年3月16日,王某禹组织数百“DB科融证券”传销项目的会员到阿联酋迪拜参与旅游和观看演唱会等方式,大肆宣传推广“DB科融证券”传销项目。
2017年3月份,“国盟普惠证券”项目因发展会员数量急剧下降导致该项目停止,为安抚市场,继续发展传销项目,王某禹将该项目重新分为“高胜”和“诺亚方舟”两个传销项目,其奖金制度、投资配套等模式均和“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类似,仅更换项目名称,同时将部分“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的会员平移到上述两个项目中,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为逃避资金监控,掩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王某禹使用黄某龙等自己掌控的38张银行卡账户进行收款、理财、消费等活动。经鉴定,中券资本网站注册会员共计17万余名,“国盟普惠证券”网站注册会员19万余名,王某禹通过涉案的银行卡账号转入9.47亿余元,转出7.56亿余元,收取传销组织转入资金及会员费6.75亿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禹、庞某军、崔某艳、宋某英、柴某生、赵某涛、董某岗、孙某友、吴某友、胡某刚、常某麟、蔡某、李某、何某飞、段某阳、王某、刘某初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王某禹等16名被告人八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到十五万元;刘某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王某禹、庞某军、崔某艳、宋某英、柴某生、赵某涛、董某岗、孙某友、常某麟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3日,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应予部分改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庞某军、崔某艳的上诉,改判其余各上诉人六年半到缓刑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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