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联盟”已被定性传销,账户被法院冻结的, 还有人深信不
2019年8月13日,平邑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大象联盟”通过公司网站、会员网站在平邑县及周边地区宣传“大象联盟三同工程”、大象联盟交易所发行数字资产千鹤金、TCG”,怂恿消费者缴纳不同费用,成为不同级别象商会员,享受不同代理收益和推广收益。
据该局提供的信息,“大象联盟”共有4种具体奖励制度,分别为初级代理象商、区/县级单品代理象商、区/县象商体验中心和市级象商运营中心。
近日,新浪潮报道称,北京大象联盟国际经贸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象联盟)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涉嫌网络传销。为实现案件的顺利办理,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已向平邑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涉案财产保全冻结,共实际冻结账户10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大象联盟国际贸易平台启动”发布会现场
金融骗局预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得知,“大象联盟”在2012年12月13日注册成立的。“大象联盟”的股东分别是金成龙、杨静和北京中建创投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合伙)。同时,金成龙和“大象联盟”又是大象联盟(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联盟公司)的股东。
“大象联盟”除涉嫌传销被冻结银行账户外,与其关联的大象联盟公司也因为拖欠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和广告费被告上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大象联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金融骗局预警在判决书上看到,2015年12月,展贸中心与大象联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展贸中心将“中国某大厦”地下一层部分面积出租给大象联盟公司用于办公,租赁期间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年租金为1494534.48元。大象联盟公司在向展贸中心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及2016年4月至6月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
2016年5月10日,展贸中心与大象联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妥善解决因租赁面积内进行修护工程给大象联盟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展贸中心同意免收大象联盟公司两个半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2017年7月24日,大象联盟公司、“大象联盟”向展贸中心出具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写明,因我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现我公司在本周内先还80万元,在下周内还清剩余所有所欠租金。但大象公司并未按还款计划支付租金。
2017年8月11日,大象联盟公司、“大象联盟”向展贸中心出具退租申请。大象联盟公司称,“因为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所以迟迟不能缴纳租金,由于贵中心对我公司进行停电、锁门,我公司至今无法正常办公,为尽量减少双方损失,结合贵中心劝退建议,我公司决定退租,退租后根据我公司财务状况,我公司计划在半年内把所欠余款1589176.08元还清。”
在该案中,大象联盟公司主张租赁房屋冬天温度低,加之上述补充协议中载明的内容,导致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才搬入租赁房屋,且展贸中心长期维修公共区域厕所,影响该公司正常办公,故租赁房屋不具备办公条件,无法正常使用。展贸中心不认可大象联盟公司的上述主张。
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令大象联盟公司支付展贸中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租赁费1589176.08元以及违约金249089.08元。宣判后,大象联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大象联盟公司与展贸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大象联盟公司作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
大象联盟公司现主张租赁房屋存在漏水、冬季室温不达标、屋内有异味、风机盘管小导致屋内噪音大,导致几个房间不能使用不能使用、维修厕所时间过长等问题,导致涉案房屋不具备使用条件,作为对其支付租金义务的抗辩。
但依据补充协议之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相关问题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大象联盟公司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与补充协议的约定相悖,故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因大象联盟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问题的存在,以及相关问题导致涉案房屋在一年内完全无法使用,且大象联盟公司在还款计划及退租申请中均未提出相关异议,故大象联盟公司现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同年8月23日,二审法院驳回大象联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大象联盟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大象联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大象联盟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时,同样也没有发现大象联盟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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