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威国际”特大传销案二审宣判!“中国第一人”获刑六年六个月
5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横跨全国多个省市的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期间,“胜威国际”特大传销团伙“中国第一人”徐某庆、汪某菊分别被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脑、U盘、手机、笔记本……就是这些简简单单的工具,让犯罪嫌疑人短短一年内发展了一万名左右的下线会员,涉案金额高达8500余万元。
2016年5月,徐某庆、汪某菊在国外见到“SVI”的总裁林某某后,林某某让其二人帮忙在中国市场推广电子股票,发展会员。林某某宣称公司现在推出一种电子拆分股形式的注册币,只发行一亿股,永不增发。公司只提供交易平台,所有的资金都在会员之间流通,只收取10%的手续费。以后挂卖的价格只能比现在的高,所以可以说是只涨不跌,没有输家。
回国后,徐某庆、汪某菊二人经预谋,共同出资,通过购买“注册币”的方式在胜威国际集团(简称“SVI”)平台进行投资成为会员,并积极通过该平台吸纳下线会员,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平台“注册币”注册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骗取财物。
从最初发展的刘某、魏某、黄某、张某等寥寥几人的小团队,到几十人的柬埔寨总公司考察团,再到一二百人的“SVI”集体推广,SVI平台在中国国内的会员团队开始逐渐扩张。随着下线会员不断增加,徐某某、汪某某二人向总公司申请了“众赢团队”专用账号“TOP10”,共同投资管理、平均分配、操作,约定收益分配。同时二人还组织下线人员到山东蓬莱考察学习。
短短一年,通过微信等宣传推广,发展了一万名左右的会员,涉案金额高达85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庆、汪某菊组织、领导以提供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直接或间接的发展他人参加,传销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徐某某、汪某某六年六个月和六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和50万元。
宣判后,徐某庆、汪某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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