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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被罚款51万,纯属活该!

时间:2020-08-04 13:00|来源:打传防骗|编辑:马老师|点击:
          2020年疫情减弱时期,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大力推广自己的产品,共享干衣架 一台399元(我个人认为是不值这个价格,淘宝上他们的产品200元) 会有工作人员帮你安装到酒店 每台衣架每天可以分红10元 共分红80天。80天之后还可以享受本衣架3年共享收益。但是就在运行不到1个月时间,收益骤降,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就连回本都难。就在2020年5月4日公司宣布正式停止进行APP,导致所有用户无法领取收益,有的人甚至刚刚领取两天收益,导致用户亏损严重。公司的解释是由于疫情导致的衣架投放缓慢,无法解决支付渠道的问题。我们原本画室相信公司的,但是今天他们公司的域名开始公开在网上进行售卖,这就导致很多用户开始怀疑公司的居心。目前我们群里有366位会员(部分用户还是学生,平台对于投资人并无年龄限制),按照每人两台来算(我自己投了4台,还有用户十多台)涉案金额高达将近30万元。这只是我们一个群的用户,还有更多受害者,我们也有人咨询过律师,律师说者可能是更加高级的传销庞氏骗局。希望市局能够高度重视,帮助我们追回赃款。谢谢!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湖)市监(公)处〔2020〕1号

        当事人: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中大道106号8090梦工厂 邮编:330000 2号楼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号):91360111MA393DFF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天立 职务:法人

       2020年2月1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青山湖区大道106号8090梦工厂2号楼106室、涉 嫌组织传销活动,要求我局调查处理。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调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注册成立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后,关联了衣小幂微 信公众号,搭建了衣小幂APP平台,以推广衣小幂共享烘干衣架为名,以个人领养衣小幂共享烘干 衣架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开展产品推广邀请其他人员加入,以推荐的人数和被推荐人员 领养产品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的手段,推销衣小幂烘干衣架 产品。其运作方式是:个人花399元领养(购买)1台衣小幂机器后成为管理员,成为管理员后可以 通过自己花钱领养(购买)或者推广他人领养(购买)的方式获得增加领养衣小幂的资格,每位管 理员每天只能领养(购买)一台衣小幂,每位管理员可以通过自己花钱领养(购买)或者推广他人 领养(购买)的方式最多获得领养(购买)10台衣小幂的资格,管理员每天领养的数量和领养总数 达到限额后,都无法继续领养。老管理员每推广一名新管理员花399元领养一台衣小幂后,可以从中 得到50元的奖励。老管理员累计推广10名新管理员后就升级为管理大咖,提取该团队一级(团队一 级就是老管理员直接推广的下一代新管理员领养的衣小幂产品总数)总收益5%作为收益提成(衣小 幂产品投放市场产生的收益);自身全网收益提升20%(从公司获取的50%产品投放酒店收益中让渡 20%给该管理员)。老管理大咖累计推广5名新管理大咖就升级为管理专家,提取该管理专家直接下 一级团队总收益5%(直接销售的产品投在在酒店的总利润分红的5%),以及该管理专家团队以下第 二级总收益5%作为收益提成(二级团队销售的产品投在在酒店的总利润分红的5%),自身全网收益提 升40%(从公司获取的50%产品投放酒店收益中让渡40%给该管理员),上述收益每天结算。上述奖励 收益,由于公司成立时间短,加之新冠疫情的原因,市场推广不顺利,还没开始结算。至案发时止 ,当事人共发展管理员12人,其中9人为公司股东,收取加盟定金4788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月中 旬停止涉嫌传销的运营模式,在衣小幂APP宣传页面删除了涉嫌传销模式的营运制度,退还了 4788元加盟定金。鉴于当事人已退还所收4788元加盟定金,故无违法所得。

        另,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了市委领导在红谷滩新区物联网产业创新中心调 研工作时驻观过当事人公司展台和4月18日九江市都昌县领导一行参观红谷滩物联网创新中心的视频 和图片,起到了广告宣传作用,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删除了微 信公众号上的上述视频等资料。经查,上述视频等资料是由当事人委托的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方江西 明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载。相关证据:1、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2、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衣小幂科技 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我局对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刘天立的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我局对当事人的股东祝济济和当事人所属管 理员姚永斌的询问笔录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经当事人确认的我局对当事 人公司微信公众号新闻动态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退款记录打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主动退款事实;7、我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

:        360100200221)、(任务编号:360100200222)、(任务编号:360100200223)、(任务编号 :31000020000147)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8、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天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 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身份信息情况。

        已告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 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 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 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 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 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传销行为。同时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市委和都昌县领导调研红谷滩新区物联网产业创新中心的 视频、图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 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的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 的上述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和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规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 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2017)》(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1.违法所得不超过十万元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第一次 违规发布上述广告,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款、删除不当信息、主动消除影响的表现,依 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 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依据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 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准(2017)》(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1.违法所得不超过十万元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第一次 违规发布上述广告,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款、删除不当信息、主动消除影响的表现,依 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 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违法活动; 2.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 3.没收非法财物衣架20个; 4.对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处500000万元罚款; 5.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10000.00元(伍拾壹万圆整)上 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南昌市农行青府支行 银行(收款人全称:南 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账号:14319901040000270—20,分户号:0803004026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 向 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6月24日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反传销救助中心: 提醒 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凡是虚假宣传,无意无据无凭无证的,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的,靠着拉人头赚钱的事,需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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