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以传销模式销售女性用品 东莞“朗姿青春日记”传销案宣判
广东朗姿智慧公司要求新加入者缴纳396元至5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分别成为VIP、普通社区及豪华社区等级别会员,同时利用“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推销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道具产品”,抛离销售商品的主旨,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广东朗姿智慧公司更以设立返利提成奖励项目、开展传销宣传培训活动、召开年度奖励大会等方式手段,巧立名目,鼓励、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新收取的入门费用作为非法获利来源,逐步形成一个非法牟利目的明显、会员层级关系清晰的“金字塔”网络传销组织架构。
8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湖南省永州市一对夫妻依托“朗姿青春日记”平台,以传销模式销售女性用品、化妆品、母婴产品等方式,大肆吸纳会员谋取非法利益。二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17年5月18日起,蒋某林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成立广东朗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姿智慧公司),该公司通过在PC端设立官方网站平台,在手机终端开发运营“朗姿青春日记”APP并注册运营“朗姿青春日记”微信公众号,利用各类互联网平台经营“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面向全国销售女性用品、化妆品、母婴产品等,采取非正常经营模式,大肆吸纳会员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丽由“秀姐”通过微信上发推广二维码的方式注册成为“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的会员。同年底,被告人谢某波由其妻子李某丽介绍注册成为“朗姿青春日记网络商城”的会员。李某丽、谢某波加入后,通过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送推广二维码,及在本市常平镇经营的美丽汇化妆品店、横沥镇经营的轩丽化妆品店内向消费的顾客发送推广二维码的方式进行大量宣传,共同发展下线会员。
至案发,李某丽共发展下线会员4860人,并通过缴纳5万元加盟费成为广东朗姿智慧公司的豪华社区会员;谢某波共发展下线会员1504人,通过缴纳20万元加盟费成为广东朗姿智慧公司的地区代理,即形象中心会员。
法院认为,李某丽、谢某波夫妻二人无视国法,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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