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共享包包”经营模式,非法传销集资近千万元
近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唐某云、邓某超等人成立公司,用保底收益为诱饵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经查,被告人唐某云、邓某超等人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举办现场推广会等方式,虚假宣传“共享包包”经营模式。他们宣称,公司未来将在各小区投放“旧包回收柜”,用户可以将不需要的旧包包放在柜子中,出租给需要的人。
公司通过建立线上共享包包平台盈利,并承诺现在每投资14900元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享受一个“旧包回收柜”的收益,每月保底分红1000元,如果投资到100000元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享受四个“旧包回收柜的收益”,每月保底分红2000元,如果介绍他人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相应的佣金。
通过上述宣传方式,共吸引二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参与投资并向公司指定的账号转账。但实际上,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实际的商业运营活动,公司收回的投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每月返利给投资者,少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宣传活动。
经审计,至案发时,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达960万余元,经返现、退款后,尚有35名投资者共135万余元未兑付。
经审理,番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司总经理邓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二人成立的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各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比例予以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番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来源:番禺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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