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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损失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追讨?

时间:2011-02-12 11:05 点击:

         这个问题首先从传销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追讨说起。一个是参与的都是亲情纽带联结,再一个是被骗的同时,又以复制的形式骗他人。

        如果通过法律,证据难求。传销骗钱是没有凭据的,不会留下任何可供出钱的人找后账的依据。也就是说有凭据可以通过民事借贷关系法律条文处理,没有凭据只能通过刑事诉讼诈骗解决。同时,因为传销违法,参与传销后的追讨往往被作为罚没款项处理,所以很多参与传销者往往通过向上线家人索要,挟持上线办法追讨。多数人或是放弃,或是臆想上线骗更多的人给予自己部分补偿。至于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很多依据可供参考。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以供传销受害人用于追讨依据,可是往往上线只是部分非法占有(提层部分)只是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人,其他连带人(参与传销成员)特别是传销操控者,让附带的民事诉讼很难操作。通常的办法,只能是向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人(诈骗直接实施者)实施诉讼赔偿,至于是否由传销更多人构成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一个取决于原告是否追诉,一个是属于刑事诉讼。这也是作为单纯受害人的法律权益。当传销受害人,同时又是传销欺骗实施者时,因传销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规定,也就不存在参与传销者法律追讨问题。
  

        就此节约成本管理办法,我们不能不说换回来的是以众多农民、下岗职工、老人、择业学生组成传销底层人员的损失为代价。甚至被有些人视为经济发展的捷径.......不外乎,有人说:助推传销,打击传销都是当地受益之事,损失的是他乡愚昧参与传销的人。(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search.jsp?id=82082759&ui=xuanyuanhou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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