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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务定规不许传销

时间:2011-04-18 13:39 点击:

       中国保监会日前起草并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要有满足业务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收支情况;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合规管控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若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站从事涉嫌制售假保险单、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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