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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手法更新,法律法规也应改进

时间:2011-07-18 04:19 点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法传销先后走过“引入、发展壮大、严格管理、全面禁止、逐步立法”的曲折道路。近年来,它又披上了“电子商务”的外衣,由传统传销转为网上传销传销组织收取的传销“入门费”开始从几千元向几万元的“高额加盟”转变,涉案金额大幅提高。一些传销头目为了安全,也会网罗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是在逃犯,作为自己的打手和保镖,导致传销又向黑社会性质演化,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衍生。

目前,非法传销活动呈现出抬头、蔓延之势,整治难度也逐步增大,非法传销活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负面因素之一。

特点:披上“电子商务”外衣

目前,传销呈高发态势,并已经显露出“从沿海传向内地,从个别城市传向更多偏远地方,从少数低层次人员参与转向大量高学历人员参与”的趋势,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已

经到了必须严厉打击的地步。探因:为何屡禁不止

从量刑幅度来看,尽管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使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有了明确的定罪量刑依据。但该罪刑罚畸轻,与非法传销者牟取的巨额非法暴利相比,犯罪成本过低,非法传销可能获得的暴利驱动着一大批致富观念扭曲的人不惜以身试法,一犯再犯。

从打击范围来看,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禁止传销条例》(下称条例)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处罚范围过窄,且缺乏力度。条例规定,对于参加传销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的打击力度不大,且难以执行。

数量繁多的参与、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以及多次为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人,正是非法传销大军的主力。但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将他们列入有效打击范围。对于此类行为,条例仅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3种处罚方式,欠缺行政强制措施。而对于参与、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条例之惩处更是付之阙如。这也导致一些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参与非法传销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的传销立法与实践之间存在很大矛盾,可操作性亟待完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以某市为例,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公安机关都是按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对传销活动进行查处——传销者只要所得金额达到5万元或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就可立案侦查。而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一罪名后,2010年有关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事实上,一个传销者发展下线不到30人就已升为老总级了,为逃避执法部门打击和躲避发现上当受骗的下线追讨金钱,一般早已转移到外地了。这样的规定,加之新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刑罚较轻,难以对传销行为形成有力打击。

传销的手段来看,很多直销公司、网络传销公司都有境外注册背景。他们之所以偏好于此,是因为这样的背景会让司法部门跨境打击明显不便。因此,大量的传销公司趋之若鹜,纷纷用“马甲”登陆,转而出口转内销。这个最为突出的规避技巧,被大量的异地传销和电子商务网络传销套用沿用至今。

从打击力度来看,政府部门打击传销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传销组织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其生存环境。另一方面,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加之投入的人力物力严重不足,使执法人员经常无功而返。

对策:从四方面入手

目前,世界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已对传销有完整、体系化的立法。而反思我国的传销立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造成司法和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被动。

对此,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加快科学和完善立法,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将参与、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以及多次为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列入打击范围,明确规定以上行为违法,违者将被处以治安处罚。

现行刑法对于组织传销罪规定的刑罚畸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以五年有期徒刑为界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对此,应加快完善刑法规定,加大打击力度,加重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刑罚处罚,并相应降低入罪的门槛。

明确界定传销与直销的界限,从规范直销行业抓起,加强对境外注册直销公司的监管。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预防投入,进一步完善以司法和行政为主导的查处和防范机制。

强化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工商部门不能随意进入民宅,没有搜查权,没有拘留权,致使很多案件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不了了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加强公安的介入,使传销猖獗的地方政府部门能整合执法权,工商、公安、商务部门联合执法,以保证传销案件顺利查处,提高传销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

打击传销执法力量以及经费、手段还不足,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希望各级政府对这些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研究制定出高效可行的对策与措施,加大投入,才有望赢得这场旷日持久战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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