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商通告,租房给传销人罚款五十万
时间:2011-09-29 21:28 点击:
通告说,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人员,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8日,海口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海口市禁止传销通告。通告说,对组织策划传销人员,工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给予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房屋从事传销的,最高罚屋主50万元。
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住宿、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
反传之窗 www.fcx110.cn |
咨询热线1:010 57210191 |
咨询热线2: 010 56208282 |
咨询QQ1: 283071951 |
咨询QQ2: 46708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