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广告

新朋友跳楼死在传销窝里,房东赔偿4万

时间:2011-10-31 16:49 点击:

       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向社会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报情况,未去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对出租房屋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遂判决被告唐小军夫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9660.5元。房主唐小军夫妇想不明白,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2011年3月15日颁行的《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作出明确规定:当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将成为责任追究对象。

         “我只是出租房屋。他们自己出了事,关我什么事呢。”2011年3月4日,宁乡县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判决出租屋主向因传销受害身亡的被害人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屋主不服。近日,该案经长沙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9年3月22日,王某某、杨某某(均因传销实施非法拘禁而被判刑)等人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二组唐小军(化名)夫妇处承租住房。唐小军夫妇未审查王某某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即向王某某等人出租位于三楼的房间。入住后,王某某等人即聚集多人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唐小军夫妇虽自住在该出租屋一、二楼,但对上述随意出入其家的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2009年4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王某某等骗至出租屋内,人身自由遭王某某等限制。张某某在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从三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亡。


传销救助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www.fcx110.com

全年无假日 24小时救助
咨询热线:010_57210191   010_81953809     

友情提示:目前传销猖獗,翻新变异, 如果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误入传销组织,请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以免上当受骗!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咨询QQ:467080324  咨询QQ:283071951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n
    咨询热线1:010 57210191
    咨询热线2:  010 56208282
    咨询QQ1: 283071951
    咨询QQ2: 467080324

    相关内容

    上一篇:山东枣庄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2亿
    下一篇:浙江打工仔被骗湖南株洲传销,跳楼逃跑摔伤获救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