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打击传销窝点时,却遭到传销分子的暴力殴打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徐水县公安局经济损失共计4330元,赔偿受伤民警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徐水县公安局及受伤民警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并造成警车损坏,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加之无前科,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判决;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以上的判决,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日前,徐水法院审结一起传销人员暴力抗法袭警案件,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16时许,徐水县公安局安肃镇派出所三名民警,在徐水县107国道何家店村路口一废弃厂房内(传销窝点)出警时,被告人周某某、张某、董某某等人拒不配合,用马扎、铁棍等物对三名民警进行殴打,对出警使用的警车进行扔砸,造成该车玻璃全部损毁,车身部分被毁,一名民警受伤。经价格鉴定:警车损坏价值4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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