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目是退休职工,享受两年有期徒刑
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高州市加入他人领导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承包工程、连锁销售、纯资本动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3800元的一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内部人员分为五个等级,每人只能发展三个下线,每人限购11份产品(第一份产品3800元,其余每份产品3300元,前期有实物,后期无实物),以销售业绩为晋级、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上述手段欺骗、引诱60余名五河籍人士加入该传销组织。李某本人及其所属下线合计购买600余份产品,涉案金额200余万,李某因此业绩晋升为该组织最高级人员(A级业务员)。
退休职工李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传销活动并从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以承包工程、连锁销售、纯资本动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量的物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织层级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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