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广告

一A级传销头目投案自首

时间:2010-08-18 09:13 点击:

   8月15日,某传销组织A级头目严某主动到东昌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我过够了像老鼠一样的生活,希望自首得到从轻处理。”15日下午2点,一严姓男子来到东昌府经侦大队自首,经查,严某为经侦大队网上追逃的传销逃犯。
   严某,44岁,重庆市璧山县人。2006年以来,以有好工作、高工资为诱饵,他把同学、同乡、同事、亲戚、朋友等人骗到聊城,发展下线500余人,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现金购买某化妆品经营权,就可成为会员发展下线。该组织分A级代理商、B级代理员等五个等级,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非法经营额达140万余元。追逃期间,经侦大队办案民警不断通过向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写信等方式,讲明利害关系,劝其投案自首。同时,该化妆品传销组织另外几名头目相继落网。
   据严某交代,他是传销“网络”中的最上线。加入传销组织赚钱后,他也想过抽身不干,但自己的许多亲戚仍在该组织中,因此放不下,越陷越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专家免费咨询,志愿者协助解救,记者协助媒体报道。平均每年救助1000~3000人次!捣毁传销窝点80~100个,每个成功救助的受害者都憧憬着挣大钱、事业辉煌,最后却是黄粱美梦一场,有的卖了汽车、有的卖了房子,最后却落得两手空空……
不要迷途才知返,保持清晰的思路和清醒的价值观,尤为重要!
中国反传销中心 www.fcx110.com 救助咨询热线:010-81953809 手机:13260289889 QQ:467080324  QQ:283071951

中国反传销中心www.fcx110.com官方群:
反产销救助中心1群: 14450871
反产销救助中心2群: 27760805
反产销救助中心3群: 59930992
反产销救助中心4群: 51470645
反产销救助中心5群: 32722014
反产销救助中心6群: 73192085
反产销救助中心7群: 769555276
反产销救助中心8群: 69555276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n
    咨询热线1:010 57210191
    咨询热线2:  010 56208282
    咨询QQ1: 283071951
    咨询QQ2: 467080324

    相关内容

    上一篇:四青年误入传销发财梦破 1残3刑拘
    下一篇:男子被儿子骗至传销窝点遭殴打身亡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