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回传销损失款,拘禁上线七天,被判一缓一
1月9日,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许某为脱离传销组织,索要被骗传销款,非法拘禁其“上线”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庭同时宣告二被告在缓刑期内禁止接触刘某。
犯罪嫌疑人李某、许某为河南省尉氏县人,二人为叔侄关系。2011年3月,李某经其表姐夫刘某介绍,交了7.1万元到贺兰县参加所谓“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然后李某又介绍他的侄子许某也交钱加入。在贺兰县期间,经法院、工商及公安机关联合打击传销活动的宣传,李某、许某渐渐意识到可能误入传销组织,便多次找刘某索要被骗的传销款,均被拒绝,情急之下,二人决定私自扣押刘某,逼迫其退钱。在摸清刘某的作息习惯后,李某、许某于2011年9月14日下午将刘某强行扣押,达7天之久,并逼迫其写下退款8万元的欠条后方才将刘某释放。但最终李某、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由于本案是因传销活动而衍生出的犯罪行为,二被告人又是为索要传销款非法拘禁他人,两者都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为了防止二被告人继续采取不法手段危害刘某,鼓励其采取正当渠道维护利益,2011年12月27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期内接触刘某。目前,李某、许某二被告人已被送回原籍接受刑罚。(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唐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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