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的“传销”之争
一项拿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被授予发明专利的技术,在推广过程中被湖南衡阳警方以涉嫌传销立案侦查。到底是否构成传销?众说纷纭。
曹安泰已经为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奔走数月,作为鸿蒙公司云平台在北京的服务商,曹安泰对鸿蒙公司的这项高科技深信不疑。“领先全球的技术,我们自己花钱推广宣传,全都合法经营怎么就有罪了呢?这分明是别有用心的人在作梗。”曹安泰愤愤地说。
与曹安泰有相同情结的人数众多。河南省代理(服务)商陈跃龙可谓痛心疾首:“这么好的技术,突然间遭此厄运。毁了的,不仅仅是我们这些服务商,关键的是,一个有希望得到推广的领先世界的高科技产品,遭致灭顶之灾。我不知道,鸿蒙什么时候能走出黑暗,我自己当然有信心,因为司法机关终究会查明真相。”
陈跃龙所说的厄运,指的是“衡阳事件”。据鸿蒙公司人员反映:2011年11月27日下午,衡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现场将召开服务商推广会的湖南省服务商丁立刚、衡阳市服务商雷猛及另外3名工作人员带走;11月28日,对两法人单位进行查抄;11月29日,赴京将鸿蒙公司账号查封;11月30日之后,衡阳市工商局、公安局对鸿蒙公司进行了全面搜查并控制全体员工至夜间,公司机房系统服务器被拆走。
2011年12月2日,衡阳市工商局将丁立刚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至衡阳市公安局,并于当日立案。至今鸿蒙公司被抓的还有6名公司高层和部分服务商。
鸿蒙公司,瞬间跌入万丈深渊。
鸿蒙公司的云平台
2007年6月,经多年谋划和设计的网络项目运行在即,鸿蒙全资子公司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各种证照齐全,法人代表何国辉。公司的“基于无限分层和信息遗传实现多维分类集群的创建方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被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号:ZL.2010 1 0264673.X)。
2008年8月,公司以系列创新技术创建的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鸿蒙网)开始上线运行,公司创建的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开创了互联网一种新的应用服务模式,为此,经中国高新技术导报率先报道后,国内38家主流媒体相继报道。几年来,专利发明人、公司董事长郑世宝受邀参加了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中国云计算大会”以及一系列重大活动,发表多场技术演讲。
为将这一重大创新成果服务社会,鸿蒙公司制定了一个以传统的区域代理和分级管理云平台为核心的运营管理模式(WEC模式运营系统)。
该模式根据云计算网络技术和中国行政区划的特点,按大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区域设立一个区域代理(服务)商,建立公司运营管理与服务机构。自愿成为区域代理(服务)商的,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条件,经公司和行政辖区上级区域代理(服务)商面试审核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区域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纳相应保证金(预存款),同时获得属于自己的七大类云产品(每个区域服务商的产品各不相同)。鸿蒙建立了首个即时按需付费消费模式的云计算产品销售及服务模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运营过程中,鸿蒙公司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不光是网上签约审核申请系统,还有线下辖区服务商和公司运营机构共同审核机制,进行书面签约、授牌等。公司还制作了标准的培训内容和电子教程、产品推介课件、宣传图册,并培训区域代理(服务)商。
2011年3月,为加快乡镇(街道)级运营管理与服务机构建设,并达到80%的覆盖率,由公司筹资并按每家2000元予以服务商市场建设补贴,用于补贴、购买宣传设备、制作网页、海报等,以省级区域代理(服务)商预算并支付,所有合理化正常支出必须以正规发票进行核报。为杜绝资金的不当使用,该措施止于2011年9月底,并由中银律师事务所等著名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顾问参与制定更加严格的费用支出预算控制标准,于10月8日后实行。
至2011年12月被迫停业止,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建立各级区域代理(服务)商近5000家,收取区域代理(服务)商保证金(预存款)总计2000余万元,云网站销售数量2502个(含公益捐赠)。
代理(服务)商的苦闷
鸿蒙的云平台在全国做得最好的市场在河南省。
河南省级服务商陈跃龙告诉记者:“我是从朋友手里接过来作为河南省服务商的,自己已经投入了上百万,每个月有两次大的培训会,全省18个地级市,每个城市我都开车跑过四五次。案发前,河南省已经建立起100%的地级市、98%的区县和70%以上的乡镇服务商队伍,我们已经在全省铺开了。所有的代理(服务)商都有不同程度的付出,目的只有一个,把一个好项目服务好送入千家万户。”
一直经营文化传媒公司(对互联网有特殊的了解和认知)的陈跃龙,在当地,事业小有成就,生活富足。无意中接触到鸿蒙公司的这个技术项目,让他欲罢不能。
“我看中的是这项领先世界的先进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前景,任何一项有前景的事业,前期必然要有巨大的投入,更何况是网络技术!”陈跃龙说。
被衡阳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陈跃龙百思不得其解:“我们都是合法有效的法人单位,都给总公司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公司也给我们相应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下运作,我们协助鸿蒙公司招代理(服务)商,是按照中国的行政区划,每个地方,只招1人,是要精挑细选的,不是多多益善。我们所有的服务商,在铺渠道阶段没有一个是赚到钱的,都是在铺点、推广项目。代理(服务)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这和传销行为风马牛不相及。”
河南省已经建立起销售和技术支持服务网络,让陈跃龙更郁闷的是,由于鸿蒙公司的系统服务器被没收,让刚刚启动的样板客户蒙受了不该有的损失。
鸿蒙公司人员反映:衡阳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和衡阳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干警共向鸿蒙公司索贿108万元。但该消息未得到官方证实。
律师:警方认定缺乏依据
鸿蒙公司全权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翟玉华担任本案律师,2012年7月30日,他给记者介绍了该案的情况。
衡阳警方认定:“为更快的发展下线,达到迅速敛财的目的,该传销组织对‘云计算’的功能、用途等,大肆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
翟玉华律师认为,警方的这些认定缺乏依据。首先,郑世宝及团队研发并申请的发明专利,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依据相关技术创建的鸿蒙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是真实存在的,既未夸大更未虚构。
其次,郑世宝带领团队研究发明专利并创建云计算应用网站平台后,受邀参加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云计算”大会及其他重大活动,这些活动得到相关人士的肯定都是真实的。
第三,郑世宝等人邀请国外多家投行高管前往公司考察,进行业务洽谈并与投行一行就筹备上市举行合作意向签约仪式,这都是看得见的事实,而非虚构。
专家:不构成传销
2012年6月6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特邀请4位法学教授针对本案作出论证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于志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一致认为:
第一,我国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通常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行为不透明性、交易人员不稳定性、交易场所不确定性等特点。从本案目前提供的材料来看,鸿蒙公司尚不具有前述特征,鸿蒙公司主要与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企业法人进行合作,针对各行政区域内服务商的申请,采取标准化的宣传资料,明确固定的申请程序,采用标准的协议文本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束,服务商可以解除合同、自由退出,保证金(预存款)如数退还多起,并未发现存在威逼、利诱、胁迫服务商的恶劣行为。
第二,鸿蒙公司与各省、地、县、乡等行政区域服务商,服务商与终端用户之间分别通过订立不同协议的方式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中,鸿蒙公司和各行政区域的服务商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双方依照其签订的《技术推广及服务合同》的约定,独立经营,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而各区域服务商分别与鸿蒙公司签订合同,各自独立经营,相互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业绩链条。另外,各地服务商与终端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则依照双方另行订立的服务协议执行。因此,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区别对待,各行政区域的服务商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履行法律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鸿蒙公司的营销推广模式存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传销行为,更难以认定该公司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相关部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该公司存在传销活动或犯罪行为,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样,根据现有证据来看,鸿蒙公司主观上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也只是将合法经营的利润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并未扰乱市场秩序,也未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该公司的运营营销也并未涉嫌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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