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顺丹传销案”主犯被判7年半
时间:2012-10-19 09:22 点击: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71年8月,高中文化,系吉林省东辽县人。2006年3月,王某伙同李某(已判刑)注册成立了北京百姓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某任总经理,负责百姓天地公司的运转,并实施B计划。
“百顺丹传销帝国”曾经发展站点2000余家,销售额高达6亿余元人民币。而该传销组织的头目王某被抓获后,居然被其手下员工抢走。经过多年侦查,警方最终将其抓获归案。日前,本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
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传销方式销售百顺丹(一种保健品)。消费者每购买360元的百顺丹(称为一单),即可从下周起每周获得返赠45元,累计返赠12次,实行周结周发。一次性购买3600元的,可申请开办百姓天地物流配送E站。E站每销售一单,站长可提成25.6元。E站站长发展的E站数量和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可以晋升为市级代理或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和省级代理可以在其发展的E站销售额中,每单提成5至10元。
2006年4月至12月,百姓天地公司以这种高额回报的销售方式,在天津、内蒙古等地发展E站2000余家,累计销售额6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在天津地区发展E站700余家,销售额3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全部打入王某和张某(已判刑)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2006年12月30日,王某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因天气原因被暂时羁押在北京平谷区某宾馆。次日凌晨,王某被百姓天地公司的员工劫走。从此他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监管,并被公安部列为B级督捕疑犯。
去年9月,本市警方经侦查发现了王某的行踪,并请求吉林省警方协查。吉林警方最终在山东省东平县将王某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脱逃罪。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此外,其被公安机关依法关押后脱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脱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新闻链接
2006年8月30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由工商部门移交的非法传销案的移交函。移交函反映:北京百姓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服务中心涉嫌进行非法传销,因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此案。警方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了调查。经过侦查警方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犯罪案件,遂立案侦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17个月漫长艰苦的侦查,行程20多万公里,最终成功将案件侦破。
2008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百顺丹”特大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王某的同伙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他们的刑期分别在2到8年之间。
新报记者 张家民
“百顺丹传销帝国”曾经发展站点2000余家,销售额高达6亿余元人民币。而该传销组织的头目王某被抓获后,居然被其手下员工抢走。经过多年侦查,警方最终将其抓获归案。日前,本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
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传销方式销售百顺丹(一种保健品)。消费者每购买360元的百顺丹(称为一单),即可从下周起每周获得返赠45元,累计返赠12次,实行周结周发。一次性购买3600元的,可申请开办百姓天地物流配送E站。E站每销售一单,站长可提成25.6元。E站站长发展的E站数量和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可以晋升为市级代理或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和省级代理可以在其发展的E站销售额中,每单提成5至10元。
2006年4月至12月,百姓天地公司以这种高额回报的销售方式,在天津、内蒙古等地发展E站2000余家,累计销售额6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在天津地区发展E站700余家,销售额30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全部打入王某和张某(已判刑)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2006年12月30日,王某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因天气原因被暂时羁押在北京平谷区某宾馆。次日凌晨,王某被百姓天地公司的员工劫走。从此他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监管,并被公安部列为B级督捕疑犯。
去年9月,本市警方经侦查发现了王某的行踪,并请求吉林省警方协查。吉林警方最终在山东省东平县将王某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脱逃罪。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此外,其被公安机关依法关押后脱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脱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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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0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由工商部门移交的非法传销案的移交函。移交函反映:北京百姓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服务中心涉嫌进行非法传销,因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此案。警方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了调查。经过侦查警方认为,此案属于经济犯罪案件,遂立案侦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17个月漫长艰苦的侦查,行程20多万公里,最终成功将案件侦破。
2008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百顺丹”特大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王某的同伙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他们的刑期分别在2到8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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