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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骨干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11-19 09:51 点击:

  传销骨干分子在传销过程中承上启下,为虎作伥。他们通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获取非法利益。

  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例如,所谓家庭的“家长”、“B级”、“C级”、“翡翠”、“钻石”,包括“讲师”等,都属于传销的骨干分子。

       例如,山西介休市漆某经战友介绍,交纳1280元加入“江苏邳州银杏”传销组织,并在介休市开设“永健保健品专卖店”,介绍、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在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时,漆某共发展了216人参加传销,属于传销的骨干分子。介休市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案值2.4万余元的商品,没收用于传销的电脑1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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