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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教师、医生参与传销法律责任

时间:2012-12-10 16:12 点击: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均不得参与传销。

  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凡是参与传销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事追究。执法人员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也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教师、医生的职业和社会地位,对学生、患者等群体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一旦这种影响力被滥用,例如,教师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传销产品,甚至加入传销组织;医生给患者开药方时要求患者购买传销的保健品,要求患者参加传销组织等,将给被骗人员身心、财产造成巨大伤害。所以相关法规对教师、医生等职业人群参加传销活动进行了特别规定。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教师、医生等人员参加传销的,由工商、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教育、告诫,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组织策划传销的,由执法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庞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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