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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参与传销,造成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3-01-09 12:51 点击: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欠款纠纷案,判决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甲与被告张乙本是同村人,被告张乙与王甲更是从小玩到大的好友。2007年5月,原告王甲经朋友介绍到宁夏进行传销,成了介绍人的下线。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不断扩大自己的“生意”范围,王甲从自己的老乡开始着手,向老乡大肆吹嘘自己的“生意”投入少,赚钱快,很快,王甲就拉到了不少下线,张乙便是其中之一。在各种“培训”的洗脑之下,张乙很快陷入传销组织的漩涡当中,一心想发财致富的张乙,经不住所谓的“高回报”的诱惑,开始向传销组织购买产品。由于缺乏购买“产品”的资金,张乙便提出向王甲借款2万元。为了尽快拿到属于上线的丰厚提成,王甲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张乙。2009年12月,宁夏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传销组织,张乙这才知道原来自己受骗了。回到家后,王甲多次找到张乙要求偿还借款,但张乙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因为信任老乡却反遭老乡欺骗,使自己无故涉入传销之中。因此拒绝偿还欠款。王甲遂于2012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张乙偿还欠款。

    该院麦岭法院经过审判认为:传销系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该案中原告王甲明知张乙借款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其目的在于让张乙加入传销组织并从中赚取更多的提成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不予保护。据此,对王甲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王少柯 王洪亮 薛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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