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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审判一网络传销大案

时间:2014-01-07 22:39 点击: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予以没收,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月经邻居潘某桃(已判刑)介绍,以其子郑某龙的名义注册成为万商网(网站所有者已被判刑)在福鼎市的代理商,又虚构“宁德聚缘茶坊”注册成为该网的加盟商。后被告人徐某月指派张某崇(另案处理)到福鼎市,以口头宣传、现场演示等形式,对外宣传万商网的会员可享受“消费满500元返红利500元,满1000元返红利1000元(以此类推)”和“消费满500元的会员,每天返回1.2元,返还为止”的金额返还政策及营利模式,以此引诱、招揽加盟商和会员加入该网。

    因万商网的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向公司缴纳虚拟营业额的15%的返利保证金,后为坐收返利,本市的加盟商和会员遂不再全部进行实际的商品交易,致该网存在大量的虚假消费情况。

    截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月在福鼎市共发展加盟商27人,而其所发展的加盟商27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相应的计酬或返利又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共计622人。被告人徐某月作为福鼎市的代理商按照其所属区域全部加盟商的营业额8564.8万余元的1.5%计酬,同时其自身作为加盟商共发展下线会员24人,并按照所发展会员交易额456.9万元的0.5%计酬,共获利93.318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月先后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月以电子商务形式推销商品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并以会员所交纳的费用为计酬、返利依据,利用宣传购物返利、佣金奖励,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月在本案中系自首、从犯,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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