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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发布通知,对于租房给传销的重罚

时间:2014-06-14 23:45 点击:
    6月12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获悉,为坚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长沙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长沙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该《通告》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
 
    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综治等部门应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指出,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长沙市工商局12315,长沙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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