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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啼笑皆非:传销人给执法人员上课

时间:2010-09-26 10:32 点击:

  “这不是传销,是科学理论,你们要多看看书。”昨日,合肥市龙岗工商分局在海州锦绣花园小区内查处传销窝点时,一传销人员执迷不悟,竟给执法人员上起了课。

  执法人员来到这个装潢精致的传销窝点时,里面4个人都在悠闲地看电视、吃瓜子。执法人员当场搜出了传销笔记,其中一则笔记这样为行骗开脱:“骗要分善意的骗和恶意的骗。当你的推荐人把你骗到这里来,从一个穷人变成一个富人,你肯定会感谢他。”

  龙岗工商分局副局长王国平介绍,该小区所查处了7个传销窝点,面前的这几位基本属于“中层干部”。他们一般以免费游玩参观、看投资商机为借口,将身边的熟人骗到目的地,诱骗当事人进行所谓的“投69800元、赚1040万元”的高起点投资并发展下线。

  面对传销证据,一名中年男子满不在乎,竟给执法人员上起了课,称他们的做法不是骗术而是科学:“这是一个颠覆了所有传统商业思维和市场法则的创新的消费和经营模式,其设计理念来源于消费资本化理论,你们应该多看看书。”王国平表示,目前传销人员为吸引眼球,常搬出高深理论装潢门面。

 

Q:什么是传销?
A: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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