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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商,公安传销调查取证问题

时间:2010-10-20 13:34 点击:

 

本人不是执法部门的,所以以下论述只是个人观点:

近年来,传销活动呈现形式多样化、行为方式隐蔽化、管理手段严密化、参加人员复杂化等特点,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如何有效的打击传销活动,我想也是每个工商,公安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如何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看3个表现形式:(1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3)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以上3个表现形式无非就是“金字塔”式的,笔者认为只要符合“金字塔”式的奖金分配关系,传销行为即为成立.这也是查处传销案件的关键所在,此时就可以搜集传销组织者或参与人员的笔记,宣传资料等等,以及公安,工商在审问过程中的笔录,录音等等.

     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收集传销人员的身份证明,花名册,笔录,讲课教材,宣传资料,各种银行票据,简称为“书证”.

     电脑,U,银行卡,笔记等物品,现场检查,记录,扣留,封存,通过现场拍照予以保留.简称为“物证”.

     利用高科技对传销人员进行录像,视频,录音等等,简称为“视听证据”.

     再查处过程中,对传销分子进行口供记录,要求传销分子提供材料,证据等等,再通过了解出租屋的房主,另据等情况,合二为一.简称为“证人证言”.

     对传销分子的住处,上课的地方进行现场检查,找出涉及传销的相关资料,票据,书籍等等,并及时保留,封存,及时拍照,录像等等,以免传销分子销毁,转移.

     等证据基本充足,可以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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