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工商和质监局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时间:2017-04-10 20:56 点击:
黄河新闻网侯马讯(记者 李志峰 冯娜娜)微博打击传销是基层工商和质监所的难点工作,要真正有效减少传销现象的发生,首先要筑牢百姓心中对传销的心理防线,提高群众对传销的辨识能力,强化他们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为确实解决这个难点,把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积极营造全民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近日,侯马市工商和质监局路西所开展了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一、充分利用集市人流密集良机,在集市街头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的形式,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提醒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听、不信、不参与非法传销。
二、通过报纸、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打击传销政策和传销害人害己的宣传报道、发送防范传销公益短信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率和影响力,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提示作用。
三、针对老年人易受传销影响这一情况,组成宣讲团,到各村社区向当地老年人宣讲,以老带老,宣传打传知识。
四、针对新类型传销的层出不穷,定期向大众公开宣传新型的传销案件,将宣传预防工作做到实处,而不是流于挂挂横幅、贴贴海报等表面工作。(贾彩青)
“执法人员从走访调查、研究分析入手,了解和掌握了传销组织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梁园区分局前进路工商所所长杨辉介绍说:“传销人员多为外地人员,年龄层次以17—35岁居多,他们大多以‘五级三阶制’的模式从事组织活动。
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窝点设在市区小区家属楼院的出租房内,寝室内设立寝室长负责对传销人员的证件、财物、人身自由掌控和对新人进行‘洗脑’。而传销组织者则远程遥控,居无定所,通过单线联系,操纵传销活动。”
针对上述掌握的情况,基层工商所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应对措施入手,从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责任抓起,按照“露头就打、有窝必端”的原则,确定了以取缔传销人员聚集地为重点的工作方案。
把辖区干道细分为若干个路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基层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定岗定责,奖惩到人。严格案件立案审批制度,成立传销案件评审委员会,规定每一起传销案件必须经案审会审核批准,确保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程序合法。
一、基层工商查处传销案件的困难
(一)传销组织严密。
近年来,传销人员的作案方式日趋职业化,内部等级森严,内部体系周密完备,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他们往往有大头目遥控,小头目跨地区组织活动,由专人分别负责食宿安排、资金运转。
而这些人员内部交流时又以单线联系为主,一个人只知道自己的一个上线,或者还有下面两三个下线,其他人员互不相识。其选择活动的区域,一般不是在偏僻的乡村,就是在日常监管难以触及的写字楼角落中,使得工商部门难以发现和监管,即使发现,也只是找到中下层级的少数传销人员,难以发现或控制大头目。
同时,这些项目也通过老板与重要政府官员的合影、参与政府组织相关活动、获得某些认证、甚至与合法的直销公司联合举办活动等形式,披上了一层貌似合法的外衣,增强了其迷惑性。
(二)形式变化多端。
传销经过不断地发展,传统的推销商品的形式已经基本绝迹了,现在活跃的传销形式,一般都结合了网络平台、电子商务、资本募集、健康保健宣讲等噱头,使得执法人员一时也难以确认其是否违法。
例如去年“返本壹佰”在辖区世代大酒店进行宣讲时,分局干部根据举报前往现场检查,但由于一时不明确其是否为传销,当时上级也尚未对该项目定性,只能在拍照取证、收集一些宣传资料后离开现场。
两三个月后 ,才传来该项目全国范围内全面被查处的消息。
富源创业联盟则通过“七超板业”等项目,宣传有极大的利润回报,开展参股返利的资金募集活动,并利用发展下线提成的形式,加速其向大众的推广。
(三)执法手段有限。
执法人员在查处涉嫌传销行为的案件时,涉及到当事人,最渴望的是取得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或留置审查的权利,但法律上没有赋予。这就造成工商机关在查处涉嫌传销行为案件时,取证困难的局面。
笔者经过调查,询问涉嫌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当事人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询问和不交待具体的情况,就是现场检查笔录都拒绝签字。
工商部门在查处涉嫌传销活动中,最大的权限是查封、扣押权。
但像网络传销类的,现场实物可能基本没有,也很难对当事人产生震慑作用。
还有像富源创业联盟项目,参与者有专门网站登录,可查询自己所拥有的“股权”、上下线关系、获得返利和奖金等所有情况,如能第一时间控制该网站服务器,就能掌握该项目的所有参与人员和账户信息。
目前,根据网络查询,该网站服务器位于湖北,如要得到湖北公安配合,控制该台服务器,其难度肯定很大。
另外,在金融机构查询涉嫌传销人员的银行账户时,也有一定困难。
(四)执法力量薄弱。
传销案件涉及人员多,往往一个传销案件能拉出来几十个、上百个参与人、相关人,还有大量的外调工作,对于一个只有十几人的基层分局来说,就能算全部把人员安排到传销案件的查处,没有一两个月时间也难以调查清楚。
因此,基层分局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也是难以彻查传销案件的一大原因,要查清传销案件,必须像2009年的“世界通”传销案件一样,联合全市公安、工商的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查处。
(五)执法成本过大。
在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量薄弱的同时,笔者还发现,查处传销案件所需要的执法成本很大,一般基层工商部门难以承受,包括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
(六)各方缺乏协调。
打击传销,虽然有打传办这个机构,但是各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级打传办之间的协调依然缺乏。
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由公安、工商来负责打击传销工作,如果事态不严重,一般就是工商部门来查办。各级打传办除了年初开会、年终考核,多数也缺乏实际深入的预防、打击的措施,甚至缺乏对做好打传工作的思考。
而工商部门本身,一般来说,对辖区各社区、村的了解也不够深入。
同时,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还存在问题,以致许多打传专项行动,效果不好、流于形式。
(七)处罚效果不佳。
对传销活动的查处依据是2005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24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
规定很明确,而在实际查处中却困难重重,一是传销组织者很难抓到,大头目都是遥控指挥,小头目也一般不露面。
一有风吹草动他们早就逃之夭夭。
要找到组织者十分困难,或是因为查办案件周期长,当事人会在案件查办期间逃离我市或无法联系。二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很难发现,何谈没收。
三是参与传销的往往他们也是被害者,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解散等手段。
没收财物、罚款等手段很难执行。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执法部门打击完以后,没过多长时间,他们找个地方又重新开始,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
二、相应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
(二)提升协调层面。
由于传销案件的复杂性、跨地域性和查处高成本性,特别是大型传销案件,必须由上级部门统筹执法力量、统一组织查处。且往往有必要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
针对具体不同的传销类型,还可能需要电信、金融、卫生、食药等其他兄弟部门的参与和配合。
(三)强化考核推动。将传销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公安片警和工商网格干部个人的考核。
比如,对于发现传销的村、社区,甚至是乡镇、县市层面,根据传销的严重程度,在定期考核中应予以扣分。
同样的做法可以引用到对公安片警和工商网格干部的个人工作考核中。
据笔者了解,浙江嘉善将这一做法落实到了对公安片警的考核中,全市的传销发案率已经较往年有很大程度的下降。
(四)建立黑名单。
建立全国统一的传销人员黑名单和传销组织黑名单,第一时间,将全国查处的传销项目和人员向全国公安、工商系统共享。
这将有利于,全国范围内对特定的传销项目形成执法合力,避免这边按下去,那边翘起来的情况。
对于参与过传销的人员,一旦发现流入本地,公安部门应当注意对其监控,留意其是否重操旧业。
(五)加强社区互动。
加强与村社区,以及办公楼宇物业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辖区内传销情况的第一动向。
目前,工商部门由于工作繁重,与辖区内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的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缺少交流沟通。
而这些村、社区的干部往往第一时间了解或部分掌握了本村、本社区内人员参与传销的动向,因此,如果能积极与这些村社区的负责人员沟通,将大大有助于我们第一时间了解辖区内传销的动向。
而对于办公楼、写字楼集中的城区内,如果能定期与这些楼宇的物业、安保方便进行沟通,也能及时了解这些区域内人员异常集聚的情况,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传销苗头。
(六)突出监管重点。
做好对于传销高发区域和高发人群的重点监管。例如写字楼、宾馆饭店等传销组织经常活动的地区,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特别是对于一些以往发现过传销的区域,应当做到定期回查。
对于从事或曾从事直销、保险的这些传销高发人群,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关注。
一、充分利用集市人流密集良机,在集市街头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的形式,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提醒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听、不信、不参与非法传销。
二、通过报纸、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打击传销政策和传销害人害己的宣传报道、发送防范传销公益短信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率和影响力,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提示作用。
三、针对老年人易受传销影响这一情况,组成宣讲团,到各村社区向当地老年人宣讲,以老带老,宣传打传知识。
四、针对新类型传销的层出不穷,定期向大众公开宣传新型的传销案件,将宣传预防工作做到实处,而不是流于挂挂横幅、贴贴海报等表面工作。(贾彩青)
“执法人员从走访调查、研究分析入手,了解和掌握了传销组织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梁园区分局前进路工商所所长杨辉介绍说:“传销人员多为外地人员,年龄层次以17—35岁居多,他们大多以‘五级三阶制’的模式从事组织活动。
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窝点设在市区小区家属楼院的出租房内,寝室内设立寝室长负责对传销人员的证件、财物、人身自由掌控和对新人进行‘洗脑’。而传销组织者则远程遥控,居无定所,通过单线联系,操纵传销活动。”
针对上述掌握的情况,基层工商所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应对措施入手,从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责任抓起,按照“露头就打、有窝必端”的原则,确定了以取缔传销人员聚集地为重点的工作方案。
把辖区干道细分为若干个路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基层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定岗定责,奖惩到人。严格案件立案审批制度,成立传销案件评审委员会,规定每一起传销案件必须经案审会审核批准,确保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程序合法。
一、基层工商查处传销案件的困难
(一)传销组织严密。
近年来,传销人员的作案方式日趋职业化,内部等级森严,内部体系周密完备,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他们往往有大头目遥控,小头目跨地区组织活动,由专人分别负责食宿安排、资金运转。
而这些人员内部交流时又以单线联系为主,一个人只知道自己的一个上线,或者还有下面两三个下线,其他人员互不相识。其选择活动的区域,一般不是在偏僻的乡村,就是在日常监管难以触及的写字楼角落中,使得工商部门难以发现和监管,即使发现,也只是找到中下层级的少数传销人员,难以发现或控制大头目。
同时,这些项目也通过老板与重要政府官员的合影、参与政府组织相关活动、获得某些认证、甚至与合法的直销公司联合举办活动等形式,披上了一层貌似合法的外衣,增强了其迷惑性。
(二)形式变化多端。
传销经过不断地发展,传统的推销商品的形式已经基本绝迹了,现在活跃的传销形式,一般都结合了网络平台、电子商务、资本募集、健康保健宣讲等噱头,使得执法人员一时也难以确认其是否违法。
例如去年“返本壹佰”在辖区世代大酒店进行宣讲时,分局干部根据举报前往现场检查,但由于一时不明确其是否为传销,当时上级也尚未对该项目定性,只能在拍照取证、收集一些宣传资料后离开现场。
两三个月后 ,才传来该项目全国范围内全面被查处的消息。
富源创业联盟则通过“七超板业”等项目,宣传有极大的利润回报,开展参股返利的资金募集活动,并利用发展下线提成的形式,加速其向大众的推广。
(三)执法手段有限。
执法人员在查处涉嫌传销行为的案件时,涉及到当事人,最渴望的是取得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或留置审查的权利,但法律上没有赋予。这就造成工商机关在查处涉嫌传销行为案件时,取证困难的局面。
笔者经过调查,询问涉嫌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当事人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询问和不交待具体的情况,就是现场检查笔录都拒绝签字。
工商部门在查处涉嫌传销活动中,最大的权限是查封、扣押权。
但像网络传销类的,现场实物可能基本没有,也很难对当事人产生震慑作用。
还有像富源创业联盟项目,参与者有专门网站登录,可查询自己所拥有的“股权”、上下线关系、获得返利和奖金等所有情况,如能第一时间控制该网站服务器,就能掌握该项目的所有参与人员和账户信息。
目前,根据网络查询,该网站服务器位于湖北,如要得到湖北公安配合,控制该台服务器,其难度肯定很大。
另外,在金融机构查询涉嫌传销人员的银行账户时,也有一定困难。
(四)执法力量薄弱。
传销案件涉及人员多,往往一个传销案件能拉出来几十个、上百个参与人、相关人,还有大量的外调工作,对于一个只有十几人的基层分局来说,就能算全部把人员安排到传销案件的查处,没有一两个月时间也难以调查清楚。
因此,基层分局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也是难以彻查传销案件的一大原因,要查清传销案件,必须像2009年的“世界通”传销案件一样,联合全市公安、工商的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查处。
(五)执法成本过大。
在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量薄弱的同时,笔者还发现,查处传销案件所需要的执法成本很大,一般基层工商部门难以承受,包括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
(六)各方缺乏协调。
打击传销,虽然有打传办这个机构,但是各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级打传办之间的协调依然缺乏。
一般情况下,主要还是由公安、工商来负责打击传销工作,如果事态不严重,一般就是工商部门来查办。各级打传办除了年初开会、年终考核,多数也缺乏实际深入的预防、打击的措施,甚至缺乏对做好打传工作的思考。
而工商部门本身,一般来说,对辖区各社区、村的了解也不够深入。
同时,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还存在问题,以致许多打传专项行动,效果不好、流于形式。
(七)处罚效果不佳。
对传销活动的查处依据是2005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24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
规定很明确,而在实际查处中却困难重重,一是传销组织者很难抓到,大头目都是遥控指挥,小头目也一般不露面。
一有风吹草动他们早就逃之夭夭。
要找到组织者十分困难,或是因为查办案件周期长,当事人会在案件查办期间逃离我市或无法联系。二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很难发现,何谈没收。
三是参与传销的往往他们也是被害者,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解散等手段。
没收财物、罚款等手段很难执行。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执法部门打击完以后,没过多长时间,他们找个地方又重新开始,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
二、相应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
(二)提升协调层面。
由于传销案件的复杂性、跨地域性和查处高成本性,特别是大型传销案件,必须由上级部门统筹执法力量、统一组织查处。且往往有必要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
针对具体不同的传销类型,还可能需要电信、金融、卫生、食药等其他兄弟部门的参与和配合。
(三)强化考核推动。将传销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公安片警和工商网格干部个人的考核。
比如,对于发现传销的村、社区,甚至是乡镇、县市层面,根据传销的严重程度,在定期考核中应予以扣分。
同样的做法可以引用到对公安片警和工商网格干部的个人工作考核中。
据笔者了解,浙江嘉善将这一做法落实到了对公安片警的考核中,全市的传销发案率已经较往年有很大程度的下降。
(四)建立黑名单。
建立全国统一的传销人员黑名单和传销组织黑名单,第一时间,将全国查处的传销项目和人员向全国公安、工商系统共享。
这将有利于,全国范围内对特定的传销项目形成执法合力,避免这边按下去,那边翘起来的情况。
对于参与过传销的人员,一旦发现流入本地,公安部门应当注意对其监控,留意其是否重操旧业。
(五)加强社区互动。
加强与村社区,以及办公楼宇物业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辖区内传销情况的第一动向。
目前,工商部门由于工作繁重,与辖区内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的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缺少交流沟通。
而这些村、社区的干部往往第一时间了解或部分掌握了本村、本社区内人员参与传销的动向,因此,如果能积极与这些村社区的负责人员沟通,将大大有助于我们第一时间了解辖区内传销的动向。
而对于办公楼、写字楼集中的城区内,如果能定期与这些楼宇的物业、安保方便进行沟通,也能及时了解这些区域内人员异常集聚的情况,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传销苗头。
(六)突出监管重点。
做好对于传销高发区域和高发人群的重点监管。例如写字楼、宾馆饭店等传销组织经常活动的地区,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特别是对于一些以往发现过传销的区域,应当做到定期回查。
对于从事或曾从事直销、保险的这些传销高发人群,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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