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传销公司还擅自发行股票呢
时间:2017-05-04 20:25 点击:
小编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包头市一传销公司以严重背离合理市场价格的酒、粮食等产品为诱饵,招揽会员1700多人,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竟两次发行股票261万股。近日,该传销公司三名主要负责人获刑。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分别是,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内蒙古礼享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教育部总监;王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公司聚合团队领导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4日李某某成立了内蒙古礼享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享者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1-1305房间。
该公司成立后至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礼享者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常务副总经理、教育部总监吴某某、团队领导人王某某等人设计了《礼享者健康产业分配制度》,并以该制度为基础建立了礼享者网站进行传销活动,形成了人数众多、人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无市场销售,严重背离合理市场价格的酒、粮食等产品为诱饵,每套产品价值分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三个等级,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不同等级价值的产品的方式获得成为公司A、B、C级会员的资格,也称银卡、金卡、钻卡会员,以收取“会员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
会员与被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推销产品数量、发展下线人数多少,分成6个等级,分别是1星至6星会员,然后在按照会员级别、等级以及发展人员的层级,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和发放返利。
该公司计酬返利经营模式主要是分为静态奖和动态奖,形成了“正道”、“聚合”两个团队,其中“正道”团队由吴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聚合”团队由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在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授意和直接参与下,该公司多次以讲座、开招商会等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钱财。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涉案款20000元、扣押李某某奥迪A6汽车一辆,从礼享者公司会计马丽珍处扣押涉案款95230元,扣押礼享者公司涉案款410000元,冻结李某某帐户金额3145634.77元,冻结吴某某帐户金额736673.39元,冻结王某某帐户金额213104.26元,冻结礼享者公司帐户金额4514.55元。
法院还查明,2015年1月—2015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礼享者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没有上市的前提下,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名义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公司股票两次,每股股价1元-1.3元。经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以及包头中泰明达会计事务所审计,李某某两次发行股票共计261万股,购买股票人员共计297人,股金总额为278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累计人员297人,股金总额2786500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故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分别是,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内蒙古礼享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教育部总监;王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公司聚合团队领导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4日李某某成立了内蒙古礼享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享者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1-1305房间。
该公司成立后至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礼享者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常务副总经理、教育部总监吴某某、团队领导人王某某等人设计了《礼享者健康产业分配制度》,并以该制度为基础建立了礼享者网站进行传销活动,形成了人数众多、人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无市场销售,严重背离合理市场价格的酒、粮食等产品为诱饵,每套产品价值分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三个等级,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不同等级价值的产品的方式获得成为公司A、B、C级会员的资格,也称银卡、金卡、钻卡会员,以收取“会员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
会员与被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推销产品数量、发展下线人数多少,分成6个等级,分别是1星至6星会员,然后在按照会员级别、等级以及发展人员的层级,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和发放返利。
该公司计酬返利经营模式主要是分为静态奖和动态奖,形成了“正道”、“聚合”两个团队,其中“正道”团队由吴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聚合”团队由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在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授意和直接参与下,该公司多次以讲座、开招商会等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钱财。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涉案款20000元、扣押李某某奥迪A6汽车一辆,从礼享者公司会计马丽珍处扣押涉案款95230元,扣押礼享者公司涉案款410000元,冻结李某某帐户金额3145634.77元,冻结吴某某帐户金额736673.39元,冻结王某某帐户金额213104.26元,冻结礼享者公司帐户金额4514.55元。
法院还查明,2015年1月—2015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礼享者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没有上市的前提下,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名义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公司股票两次,每股股价1元-1.3元。经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以及包头中泰明达会计事务所审计,李某某两次发行股票共计261万股,购买股票人员共计297人,股金总额为278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累计人员297人,股金总额2786500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故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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