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不愿加入传销被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
时间:2017-06-18 10:54 点击: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刚刚毕业的河北小伙杨明,被骗至合肥传销窝点,因拒绝加入传销组织,被多人拘禁,并殴打致死。今年5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获悉,该案已于日前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凌天、辰南、小师等7人先后加入了合肥某传销组织,该组织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力高共和城租用了多间民房充当活动场所,其中,凌天系其中一个传销窝点的负责人。
2016年7月12日,冯程将杨明骗至合肥,并与欣如一起到火车站将杨明接至传销窝点,期间,冯程以借看手机为由没收了杨明的手机交给凌天,凌天安排辰南、小师和苏秦看管杨明,并给其“讲课”洗脑,至同年7月15日早晨,杨明一直被强行拘禁在该窝点内。因杨明始终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凌天、辰南、小师、苏秦、冯博分别以扇其耳光,用书本、钱包打其面部等方式对杨明实施暴力。
2016年7月14日晚,杨明被殴打后出现痉挛、神志不清的状况,并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杨明系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另查明,小师、苏秦、冯博、冯程分别主动赔偿、补偿杨明近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并获得谅解。其中,小师、苏秦可视为自动投案,冯程系自首。
法院认为,凌天、辰南等7人为迫使杨明加入传销组织,将其诱骗至传销窝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中,凌天等5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杨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冯程和欣如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判决凌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辰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小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苏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冯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冯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型三年;欣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凌天、辰南、小师等7人先后加入了合肥某传销组织,该组织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力高共和城租用了多间民房充当活动场所,其中,凌天系其中一个传销窝点的负责人。
2016年7月12日,冯程将杨明骗至合肥,并与欣如一起到火车站将杨明接至传销窝点,期间,冯程以借看手机为由没收了杨明的手机交给凌天,凌天安排辰南、小师和苏秦看管杨明,并给其“讲课”洗脑,至同年7月15日早晨,杨明一直被强行拘禁在该窝点内。因杨明始终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凌天、辰南、小师、苏秦、冯博分别以扇其耳光,用书本、钱包打其面部等方式对杨明实施暴力。
2016年7月14日晚,杨明被殴打后出现痉挛、神志不清的状况,并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杨明系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脑干出血死亡。
另查明,小师、苏秦、冯博、冯程分别主动赔偿、补偿杨明近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并获得谅解。其中,小师、苏秦可视为自动投案,冯程系自首。
法院认为,凌天、辰南等7人为迫使杨明加入传销组织,将其诱骗至传销窝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中,凌天等5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杨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冯程和欣如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判决凌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辰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小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苏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冯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冯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型三年;欣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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