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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之恶

时间:2017-09-04 21:28 点击:

      传销又出来“吃”人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天津、湖北等地接连发生了多起传销致人死亡的案件,受害者均为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在舆论鼎沸之时,天津掀起了“根除传销组织20天决战”的行动,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出通知,启动了为期3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一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的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

  其实,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之前,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打击传销组织的非法活动。翻看新闻,各地也时不时地传出端掉传销窝点、抓捕到传销骨干成员的消息。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们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仍然是不够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人们恨之入骨的传销,依然阴魂不散地在许多地方兴风作浪?打击不力的症结究竟出在哪些环节?要彻底清除传销肆虐的土壤和空间,我们还需从哪些方面发力?尤其是对于公众寄予厚望,但又有些令人失望的监管和法律层面,我们还应该有哪些更大的作为?

  接连“吃”人

  如果不是大学生李文星等人被骗入传销组织死亡,引发舆论鼎沸,我们可能还不会多部门联手,对已经让人熟视无睹的传销再下重手打击了。

  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G104国道旁水坑里发现。事发后,经过警方全力调查取证,基本查明李文星生前曾被诱骗进入“蝶贝蕾”传销组织。

       据警方介绍,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对诱骗李文星进入传销组织并进行控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被刑事拘留,其他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就在李文星被发现死亡的当天,天津西青警方在西青区张家窝镇一条小路上发现了张超的遗体。据警方通报,张超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7月10日,其从郓城来到静海误入传销组织。

  7月13日,张超出现中暑症状,服用药物未见好转。当晚,传销人员王某某、刘某某雇车将其弃于案发地。7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犯罪嫌疑人祖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7月14日傍晚,在山西运城,四川南部县人何林坤因拒绝参加传销活动被多名传销组织成员殴打,送到医院时已死亡。

    8月4日上午9时许,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大学生林华蓉,因拒绝参与传销跳入河中溺亡。据媒体报道,林华蓉是受其学长卿某崇邀请,到湖北钟祥打暑假工。

  经家属和警方证实,其死因和李文星一样,均系陷入传销组织。许某某等3人对限制林华蓉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钟祥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在湖南湘潭警方的配合下,专班民警成功端掉一个传销窝点,并将该传销组织者余某某、卿某某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上述事件,只是在近来发生的有关传销的新闻中,摘录出来的典型案例。一些传销组织为了让被骗的新人就范或防止他们逃跑,经常会采用暴力的手段,轻者致人伤残重则致人死亡。

      根据网易《知道》通过公开资料检索进行的不完全统计,从2010-2017年至少有33人死于传销组织。从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平原,一直到两广,每年都有年轻人踏入传销身亡,几乎每个东部省份都会摊上几桩命案,其中江苏6起,浙江、福建和湖南各4起。

  从死因来看,在33个案例中,16人是被殴打致死,有8人因窒息死亡,有5人是从楼上坠下而亡,有3人在逃亡中溺水而死。从法院判决书中的法医鉴定结果看出,施暴人员的手段非常凶残:“胸廓塌陷,肋骨多发性骨折”、“钝性外力(徒手类钝物)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勒断舌骨、踢爆脊柱而死”。

  犯罪嫌疑人往往获得3项罪名指控: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组织者获刑最重,视情节严重程度从死缓到10年有期徒刑不等;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中的主犯亦面临为期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这些传销致人死亡的案例只是被媒体筛选后,见诸公开报道的,而实际数量只会更多。

暴富幻象与人性之恶

  传销之恶,罄竹难书。

  1989年,传销进入内地,此后便如星火燎原般发展。其对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各界早已形成共识,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我们更需关注的是,早在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相关的立案追诉标准。2011年2月25日,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罪”写入刑法。

  然而,在被禁19年之后的今天,传销在经历多次的严打风暴后,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随着科技和商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衍生出多个变种,不仅加大了监管机构的打击难度,而且更是让人防不胜防。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传销“蒸不烂、煮不熟、槌不匾、炒不爆,严打除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呢?

  这不得不从参与群体的特征和人性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对于操盘者和组织者来说,无论是看起来“高大上”的所谓资本运作、P2P股权投资,还是卖化妆品之类的低端模式,都是深谙并醉心于拉人头、分层级的套路,最终受益的只可能是金字塔尖的少数人,带有很强的欺骗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提到:如果有30%的利润,人们就会去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人们就会去犯罪;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连杀人都敢干了。何况运作一个传销团队或模式,带来的又何止300%的利润?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之下,在传销扩散的过程中,出现各种泯灭人性的事情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那些处于底层或中底层的传销人员来说,他们不少人当初可能是被亲朋好友(熟人圈子),或其他能够发生关联的人员(比如通过网络招聘、谈恋爱等非熟人圈子)欺骗,被动或被迫选择加入。这是最可怜的一群受害者,也是在整个传销链条中,受害最深的一个群体。

  但必须指出的是,除了那些意志坚定和具有较强道德约束的人外,被传销组织洗脑或“洗劫”(指投入大量金钱)之后,不少常年混迹于传销组织的人员,即使是身处习惯于控制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中,当有机会逃跑或放弃传销时,他们依然会“流连忘返”。

  这从媒体采访的不少涉入传销的人员言语中,即可管中窥豹。就拿最近发生在天津的案例来说,据媒体报道,“蝶贝蕾”传销基层组织中的“管家”和“扛家”,是具有对外通讯和行动自由的,如果真不想干,他们是具有大量逃跑机会的。据天津静海警方统计,每100个参与人员中,真正盼望警方前来解救的也就一两个人,95%以上的人都不愿离开。

       他们为什么不走?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其实无外乎有以下两类原因:

  一类是彻底的被洗脑型。他们深信传销的模式能够改变自己的人生,给他们带来巨额财富。之所以会失去正常人的基本理性判断,走上“非理性利益需求”的传销之路,本质上还是人性的贪欲在作怪。这部分人是最傻而又最受传销操盘手和组织者喜欢的人群。

  另一类是赌徒翻本型或投机型。这部分人员的占比很高。他们并非不知道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但由于他们投入了精力和金钱,对这个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只要不是骨干、手中没有命案,公安机关对中底层人员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并不太大,一般行政拘留几天后就会遣返,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损失。

  他们或留下来或重返传销组织,完全是想捞回自己损失的金钱,寄希望在此赚上一笔的也不少,甚至有人希望熟悉操作模式之后,另起炉灶单干。

       而被那些打着“互助金融”“区块链”“虚拟货币”“爱心捐款”“养老投资”等高大上幌子的“庞氏骗局”,不少参与者从一开始其实就非常清楚这是骗局,只不过他们自作聪明地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那个倒霉的被收割的“韭菜”。

  这类人员或想报复或想拉人垫背或想收割他人的扭曲心理,使他们完全丧失了做人的基本道德和良心,最后沦为传销组织的帮凶,其社会危害性巨大,理应成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和严惩的对象之一。

  三字经开头即言“人之初,性本善”,然而,在一夜暴富的利诱下,在损人利己处世哲学的驱使之下,那些深陷传销的操盘手、组织者、高级管理人员、底层打手和帮凶、被洗脑者,导演或参演了一幕幕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欺骗、欺诈、敲诈勒索、暴力的人间惨剧,人性的“恶之花”在这里得到了无限的放大。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要人性没变,传销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就依然存在。如果没有法律和道德等外部因素的强有力约束,人性的“恶之花”反而会成为非法传销愈演愈烈的“催化剂”。

披着“羊皮”的“狼”

  尽管官方和舆论在不断地挤压传销的生存空间,但传销之所以依然能够让成千上万的人员或参与或深陷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传销犹如快速变异的病毒,在拉人头、五级三阶制的内核之外,在不断地变换着“外衣”,没有火眼金睛或强烈的防备意识,很容易就会深陷其中。

  从有关方面总结的传销组织惯用的幌子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打着“招聘”、“招工”等名义,诱骗参与传销。这是比较低级的模式,针对的都是急欲改变现状的年轻大学生或务工人员。李文星、张超、林华蓉等被骗入的传销组织,就属于这种类型。

  二是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直销”等名义,诱骗到异地传销。此类传销针对的是那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想改变现状谋求更大发展的人员。

       三是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振兴东北”等旗号,诱骗参与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

  四是以销售商品可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等形式从事传销。

  五是打着“爱心慈善”“金融投资”“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微商创业”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这是近年来增速最为迅猛的新型传销变种。

  比如,最近被广东警方破获的“百特365”网络传销案,其网站则以投资金融、娱乐场、游戏等为幌子,许诺高额投资收益,实则通过“拉人头”入会以得到下线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

  从具体的实现路径来看,无外乎一个字:“骗”,当然也附带一些威逼利诱。小到传销组织小头目,租用豪华的公寓和汽车,向下层或潜在受骗者描绘传销的美好愿景;大到在解释传销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景时,不断编造或歪曲国家区域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等,增强欺骗性和诱惑力。

       在上述几类传销模式中,尤以“拉人头”的异地邀约传销危害最为严重。他们通过对人身、精神、资金等的控制来达到目的。当新人刚被骗到异地后,通过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集中进行洗脑,唤起人们对财富和金钱的扭曲追求,将人性中的“恶之花”无限地放大。

  最后导致的结果是:人性的沦陷、道德和法律的丧失,坑蒙拐骗、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一些家庭因陷入传销最后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值得注意的是,传销的手段和幌子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地更新。据打传专业人士分析,传销变异迅猛总体花样以18个月为周期,不断地变异组合,也不断借鉴其他犯罪的“特长”,很多操作已经完全跳脱了“3层、30个人、多层次计酬”的定性范围。这样受骗者更容易中招,同时也增加了打击的难度。

       以网络传销为例,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局长黄守应透露,目前网络传销犯罪主要打着爱心慈善、金融投资、游戏产品、高科技产品的幌子,线上通过网络、微信,线下通过各地代理做宣传进行路演,层层发展会员。传销犯罪团伙还不断更换网站平台,甚至把服务器设在国外,逃避监管打击。

  随着传销变种的花样翻新,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传销波及的人员范围、地域等都在急速的扩大。参与的主流人群也从农民、下岗工人、大学生、退伍军人,扩展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干部、演艺人员、记者、律师、企业老板,甚至研究生、博士生、教授等高学历、高智商人员也参与其中。

  据有关方面的估计,目前除了西藏、青海、新疆等极少数省份外,几乎所有的省份都活跃着大量的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牵涉的人员和涉案资金更是触目惊心。前不久被查的人人优益网络传销案,平台仅上线一个月就吸收资金超过10亿元,初步估计涉案金额20余亿元、涉及全国约20万人。

       对于当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态势和特点,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传统传销向网络传销转型,且常伴生恶性犯罪行为;其次,以网络为载体,传销与金融欺诈交织的复合型违法犯罪活动有扩张趋势;再次,网络传销涉众面巨大,有的甚至具有邪教特征,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诚如一位专家所言:“传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屡禁不止的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对传销进行有效的重拳打击,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监管部门的无奈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典守者难辞其责。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基层执法单位,囿于证据收集费力不讨好,只要不出现恶性事件,对传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傻的态度,客观上形成了对传销的纵容。加上批量传销人员的进驻,滋生了完整的传销产业生态链,造成了城市的虚假繁荣,则进一步制约了基层打击传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但如果就此武断地得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打击传销的活动中无所作为甚至缺位的结论,那绝对是不负责任的失实判断。事实上,国家和政府层面打击传销的力度非常之大,只是效果有点不太尽如人意而已。

  自从“传销禁令”下达之后,公安、工商等部门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态度,以重点案件、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为抓手,紧盯传销犯罪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持续不断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严厉打击。

  数据最有说服力。据不完全统计,2014-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6125件,涉案金额40.89亿元,罚没金额5.01亿元,移送司法机关226件、1520人。

      另据公安部透露,2016年共调查了超过2800起传销案件,同比增加19%。

  仅以今年为例,在8月份,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启动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之前,一些地区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其实并没有丝毫的放松。

  今年3月,在公安部的协调下,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21个地市和北京、浙江、河南等10余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飓风5号”打击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犯罪专项收网行动。

  “飓风5号”的战绩斐然。据了解,专项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特大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侦破迈捷普瑞网络传销案等系列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案件60余宗,捣毁犯罪窝点90余个,查冻涉案账户700余个,相关案件涉案金额约40余亿元,仇某、李某到等430余名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5月1日凌晨6时,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督办的“16.414 ”特大传销案件,统一收网行动全面铺开。当日,警方对分布在南宁市内的230个传销窝点、传销组织领导人员落脚点实施端点和抓捕。与此同时,还派出6个抓捕组,奔赴防城港市同步开展抓捕行动。

  行动当天,南宁警方共抓获涉嫌传销人员368人。经梳理核查,确定“老总”级传销人员82人、骨干人员249人、传销下层人员37人。

  7月18日凌晨5时,按照公安部部署,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连夜组织相关警种和保亭县公安局共计30名警力,对善心汇公司骨干人员开展抓捕,王某、祝某莉、李某、黄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虽然多地取得了累累战果,但离根除传销的目标还有比较远的距离。

       除了上述提到的诸多原因外,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是,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现有法律对传销组织和参与者的处罚过于温柔。

  由此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处罚过轻使得很多中下层的骨干逃脱处罚,只是被简单的遣返,一旦风声过后,其顽固分子又马上回流,参与到新一轮的传销活动中,甚至为成为传销的高级骨干。

  而即使是被抓的上层骨干成员,在较轻的处罚与暴利所得的权衡中,他们大多会选择铤而走险。据“蝶贝蕾”被抓人员供述,“河北网”的代理商每个月可以“挣”三四十万元。因此,他们对被抓既有心理预期也毫无顾忌。

  这就导致了一个尴尬的现状:警方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虽然捣毁了大量的传销窝点,虽然抓到了不少的传销人员,但依然没有伤到传销组织的元气,大部分时候甚至连背后操盘手的影踪都找不到,法律和公安机关的威慑力在此大打折扣。

      对于目前急剧增长的带有诈骗性质的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的传销,由于一定时间后会自行崩盘解体,同时因上下线之间互不相识,取证难度大,执法成本高,成功破获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少。

  至于以亮碧思、科士威、美亚国际、立新世纪、月朗国际等为代表的,具备境外合法身份,以及一部分不具备合法身份,但也在境外操作、国内拉人的传销,要想抓住幕后操盘者,则面临跨境法律不统一、执法成本高等多重困难,基层执法者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去蹚“这潭浑水”。

  修订法律刻不容缓

  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要想改变“一轮轮的打击,一轮轮的死灰复燃”的循环,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让其真正形成威慑力则变得刻不容缓。

       首先从立案的标准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0人以上”及“3级以上”,这是两个硬性的量化规定。只要低于30人,一般就无法立案。在实际的操作中,警方想确定传销人员名单及体系往往很困难,最大的难点在于:很多参与者在洗脑后否认自己参与传销,坚称是普通的网络营销或创业,并且拒绝交代上下线关系,平添了警方的取证难度。

  更加糟糕的是,在如今的传销组织中,组织者的反侦查和反打击的意识都比较强,他们采取了很多措施去规避这一标准。比如,只要人员接近30人的时候(刚刚被打的“蝶贝蕾”每个寝室为十二三人至十五六人),就会再起一个窝点。这样的话,即使该窝点被端后,也不够立案的标准,警方如果掌握不了各窝点间高度关联的证据,一般也只能将参与人员遣返。

       在上述规定中,还明确界定了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这相当于变相豁免了一般参与人员的刑责。只要不涉及暴力犯罪等其他违法行为,即使发展了几个下线,一般也不会有实质的惩罚,这是很多传销参与者,没有动力离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从具体的处罚标准和结果来看,组织、领导传销罪很难形成强大的威慑。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与合同诈骗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相比,差距显而易见。从现实来看,重大的传销活动带来的社会危害,可能比单一的合同诈骗要为严重。

  此外,在司法追究传销者的刑事责任中,对刑责的轻重等均有严格的要求。

  比如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是: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一些具有明显“庞氏骗局”特征的金融传销活动中,被抓的骨干成员往往一口咬定是传销活动,而非金融诈骗活动,因为这样在量刑时他们往往能够占到比较大的便宜。从目前法院判定的案例中,鲜见传销活动的头目因组织、领导传销而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有专业的反传销人士指出,《禁止传销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传销立案追诉标准,制定后距今已有较长的时间了,已经跟不上当下情势的变化。“既要操作商业违规,又要兼顾打击诈骗,甚至还要治理暴力传销,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已不太强,有关部门经过论证后急需修订相关的法律。”

  鉴于此,不断有反传销人士和专家、学者呼吁:“打击传销宜用重典。”他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降低证据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曾建议:将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3级以上的”,同时将“3级以上且30人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在刑事法律层面加大惩处力度。

      与此同时,还应适当加大对传销的惩处力度。在行政处罚层面,除了参与传销的人员,对其他构不成犯罪但发展了下线的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在今后的信贷等领域给予限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组织、领导者,应该增加刑罚年限,将刑责从“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量刑的标准上,在保留原有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屡抓不改的顽固分子,对于以限制人身自由、胁迫、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人员,尤其是传销组织中的骨干分子,应根据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一步细化,加大惩处力度。

  反欺诈调查组织菲凡烽火台建议,实行逐层加码的多层次处罚。第一层没发展下线的人法律支持其上线退还本金;发展1个下线失去法律保护权益;发展10个、20个、30个从罚款、拘留、传销罪3个等级处理。

    唯有通过多维度的提高惩处力度,才能真正对传销人员形成威慑。只有让法律的利剑高悬,让他们始终有“加入传销一旦被抓,会严重得不偿失”的恐惧感,他们才会摒弃侥幸心理,从而想法设法远离传销。

  打击传销是系统工程

  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工商、公安、电信、银行、教育、宣传、民政和社区等多个部门,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拧成一股绳,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既治标又治本。

  但是,在现阶段的打击传销工作中,往往是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但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执法权不足的问题;公安部门虽有执法权和震慑力,但大多依赖群众举报,依然属于被动监管;而最容易掌握传销者租住信息动态的社区和房管部门,往往没有直接参与打击活动。

      因此,如何进一步细分各单位的权责,如何更好地协调各单位的行动,则变得至关重要。

  8月17日-18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创建无传销城市经验交流会暨加强打击传销工作会议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江平在部署当前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任务时强调,要成为传销违法行为联防联控的主推手,主动推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机制。

  首先,工商、公安、银监、金融、通信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等部门,应该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会商制度,明确具体联系人,实行专人专责,开展分析研判,部署查处行动。特别是对传销与其他违法犯罪相交织的行为,一旦发现线索苗头,随时召集相关部门会议,协调处置,加强联控严打。

      二是各部门间应该建立完善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快速反应的传销处置制度。监测点单位监测发现线索及时转办,接到转办线索的地方要迅速将线索落地,抓紧开展调查取证。将线上线下信息证据汇集整理研判印证后,综合运用警示、约谈、查处等多种形式,分类进行处置。

  三是建立完善传销属地联防联控严打制度。要充分发挥综治考评、文明城市测评的作用,建立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的属地联防联控严打工作制度,落实联防联控严打传销的属地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各地形成合力,进行标本兼治。

  在多部门构建的联防联控严打机制中,应该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激发基层部门(包括社区、执法部门)的动力。

  比如,对于具有重大办案价值的举报线索,从传销组织的罚没款中拿出一部分额外给予奖励;对于那些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出租房屋等条件,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房东,除了罚没所得租金之外,还应该在诚信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约束。

      对于电信部门和移动通讯软件提供商而言,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传销人员利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工具发布虚假信息等欺骗手段,相关的企业有义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对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线索,应及时拦截并上报工商和公安机关。

  对于媒体、教育部门而言,应该加强打击传销方面的宣传,扩大宣传教育面,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比如,可以以社区、学校、宾馆、医院为重点宣传区域,以在校大学生、农民工、退休职工、低收入人群为重点宣传对象,全方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社会都认知传销的危害,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勤劳致富的价值观,从而形成打击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打击传销任重而道远,根除传销远非一日之功。各参与方应该精诚合作,拧成一股绳,形成全国一盘棋。一方面,要集中严打,形成威慑;另一方面,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打击方式,在不定期的专项整治之外,要形成常态、长效打击传销的体制机制,倒逼提升全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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