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北派传”销案
近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集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超、向某茂、王某罗、张某吉等十一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段某等12人先后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并形成以被告人段某为“大主任”,以被告人唐某等人为“主任”,以被告人蔡某为“管家”,以被告人宋某等人为“老板”,以被告人林某为“国宝”的团伙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在此期间,被告人段某积极参与“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以推销“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积极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每人至少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香妃丽人”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老板、国宝”、“主任”、“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2017年9月25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段某已在该传销组织中任“大主任”级别,负责三个“家”,三个“家”成员包括“老板、国宝”、“主任”等共计30多名传销成员进行传销活动。
此外,被告人段某伙还同被告人唐某超、向某茂、王某罗、张某吉,安排被告人林某兰等人,先后将被诱骗至市区的宋某、陈某波、唐某扬、唐某斌、钟某兴先后接到某小区一套房中,并安排被告人张某吉等人,以锁门、搜走手机、掐脖子、蹲马步、24小时贴身看管及讲课洗脑等方式,限制宋某、陈某波、唐某扬、唐某斌、钟某兴的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迫使宋某加入传销组织。其间,宋某等5人被逼购买36套“产品”。
法院审理后,根据十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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