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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首次拘留“涉及传销”房东,各位公民不要以身试法

时间:2019-10-31 13:47 点击:
       “如果能将出租房管理好,传销的势头将被大大遏制,传销在贺兰县没有生存土壤。”贺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康军在宁夏打击整治传销工作观摩会,谈起推广贺兰县打击传销工作经验成果说道。今年以来,贺兰县公安局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工作方针,积极落实“打、查、管、宣”四字要诀,强化打传联动,加大传销案件查处力度,发起打击传销新攻势,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真正实现“以房管人”。近日,贺兰警方主动出击,成功办理2起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案,1起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行政拘留2人,罚款1人。 
    10月26日,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贺兰县塞上雅居小区王某涉嫌明知承租人刘某等人利用出租屋长期从事传销违法犯罪,刘某已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城关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月29日,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贺兰县安鑫花园房主胡某将该房屋承租给石某,该房主未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致使石某等人在该房屋长期从事违法犯罪,传销违法犯罪人员石某已被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城关派出所依法对出租房屋房主胡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29日,金贵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贺兰县兴泽园某单元楼房主刘某不履行出租人治安责任,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龙某之后,龙某伙同他人从事传销违法行为活动。金贵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某表示悔过,并保证以后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一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今年8月14日,贺兰县人民政府下文《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税务和房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机关,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逾期未报送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十四条等规定对房屋出租人给予处罚。
    这是宁夏首次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使用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一律向县纪委(监委)移交,进行问责处理。据悉,接下来贺兰县都将采取一些新的打击传销措施。
    “作为房东,作为党员和公职人员,有责任监督房客,防止其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打传办工作人员说,房东一旦发现房客有明显异常行动,必须要求房客停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传销,还有无证经营、开设黄、赌、毒场所等。这种处罚行为是对房东进行一定程度的警告,保证其出租行为是“无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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