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互联网、非法圈钱传销不可行
时间:2019-11-02 11:36 点击:
如何判断一种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属于商业创新还是披着互联网外衣的非法活动,比如借电子商务名义开展的非法传销活动,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依托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创新型市场推广模式,从而达成以较小的成本投入收获爆炸性的用户积累,实现企业迅速进入并占有市场份额的发展目标。但是依托于社交网络的推广模式,在形式上与非法传销行为有着相似之处,容易引起部分执法机关的警惕,甚至被定性为非法传销。
涉案始末
某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互联网电信服务企业,注册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2018年分别获得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2018年开始,该企业经中国联通授权,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于2019年1月27日合作推出“天网卡”和叠加天网卡专用的“流量放心用”等相关通信服务产品,由该电信企业全权运营,在其天网App组织销售,中国联通提供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截至今年7月,通过该电信企业已发展用户达到20多万户,社会反响良好。
2019年6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的名义,控制该电信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将其带至聊城市以监视居住的形式进行刑事羁押,并查封冻结公司账户资金130579424.09元及其他资产。此案至今未结,而该电信企业仍处于账户冻结的瘫痪状态,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营,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影响。
营销模式
应当辨明的核心问题,在于某民营电信企业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所采用的市场推广模式,是否构成非法传销活动。
某民营电信企业在市场推广中,通过吸取电子商务发展优秀案例的经验,结合自身电信业务特色和多年从业经验,创造性地发展出以拼团、直接推广、代理推广三种推广模式所组建的市场推广体系。
具体来说,拼团模式,是指三人拼团购买“天网卡”,发起人即可享受联通流量放心用权益;直接推广模式,是指个人通过其天网App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后,即可在推广联通天网卡和套餐时,依据销售情况享有提成;代理推广模式,是指当个人销售5个包年流量包套餐或销售50张“天网卡”并经培训考核后,即可申请成为公司销售员,按照销售额获得提成,当个人培养5个销售员并经培训考核,即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与某民营电信企业正式签约成为企业代理商,按销售额获得提成,并根据某民营电信企业盈利情况享有业绩奖励。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传销活动,从形式上看具有以下两大特征:第一,传销的欺诈属性决定了其实际上不提供真实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提供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或服务,其经营活动主要靠拉人头发展下线,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的“入门费”来实现盈利而非商品的销售。第二,传销的层级性组织结构必然呈现出金字塔型,传销活动的一大特征即是多层级的上下线模型,因不存在真实产品的销售,传销人员必须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获取收益,致使越下级人数几何倍数增长,受害人人数众多。
本案中,某民营电信企业所提供的“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等涉案产品,是由某民营电信企业和中国联通合作推出的真实产品,消费者在其天网App上付费购买后即可享受由中国联通提供的优质服务,包括7天无理由退款等售后服务。具体以“流量放心用”为例,某民营电信企业通过与中国联通达成合作,得以批发价购买此电信增值服务,当消费者在其天网App上购买此服务后,某民营电信企业随即向中国联通购买此功能并为消费者订购,由中国联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某民营电信企业按月向中国联通缴纳。并且,“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等产品的销售价格不仅不高于市场价格,而且略低于市场价格。以“全国版天网卡PLUS”套餐为例,该套餐月基本功能费为39元,包含200分钟全国免费通话和10G全国流量,同时享受全国版天网卡之间互相通话免费,对于超出套餐的语音资费为0.1元/分钟。而根据中国联通官方网站所公布的资费详情,中国联通提供月费从76元到596元共8个档次的4G全国流量套餐,其中76元套餐仅包含200分钟国内语音和400MB国内流量,对于超出部分语音资费为0.15元/分钟。显而易见的,某民营电信企业与中国联通合作推出的“天网卡”套餐,以低廉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同样优质的服务,使得某民营电信企业对于“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的推广销售具有很强的价格优势。
因此,某民营电信企业对于“天网卡”等产品的销售业绩并非依赖于对推广人员的销售奖励机制,而是依托于其物美价廉的产品,其能发展并留住20多万用户并得到良好反响,也不是因为其多层次的推广模式,而是基于其销售的产品本身。某民营电信企业所采用的推广营销模式,仅仅是通过充分利用社交网络的特点推广产品、展示产品,使消费者得以获取相关资讯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实现业务的迅速推广。
某民营电信企业的推广营销模式,不具有金字塔型的传销结构,并不构成多层级这一特征。第一,某民营电信企业在面向消费者公示的“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指出,每层销售人员所获提成均只有一层,即仅当销售人员成功吸引消费者在其天网App上购买“天网卡”或“流量放心用”产品,其才能获得相应的提成奖励,并不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也不存在下线的销售提成。第二,虽然在直接推广和代理推广中呈现出类似于发展上下级关系的组织特征,但却有着本质区别。
某民营电信企业的推广营销模式实质上学习了几种合法、成功的电商模式。拼团模式,借鉴了拼多多所采用的团购模式,通过社交网络迅速传播扩散团购优惠,使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成为“自来水”主动寻找潜在消费者,增加商品曝光度的同时,大大减少了针对商品的广告投入,是一种合法的促销手段。而直接推广模式和代理推广模式则脱胎于云集这一电商平台,在云集的经营模式中,个人通过购买特定价格的商品获得店主资格后,即可通过微信推广云集商城的产品,实质上商品并未经过个人店主,而是云集的自建网站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个人店主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仅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
某民营电信企业的这一营销模式,是在借鉴云集社交电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的营销经验所创设的商业模式,其取消了有传销疑虑的“入门费”,采取天网App免费注册成为会员获取推广资格的方式,让更多的消费者成为自己的宣传者、广告媒介,而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中的经销商或直销人员。
综上所述,某民营电信企业所采取的由拼团、直接推广、代理推广建构起的商业模式,虽然表面上其形式与传销有相似之处,但深究其中,显然其无论形式还是实质都与传销有着本质差别,不应被认定为传销活动。
涉案影响
某民营电信企业涉案事件已经严重打击了企业自身形象、商业信誉,而案件的悬而未决,不仅是对该企业的进一步摧毁,使其迟迟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恢复企业形象,更将造成消极而广泛的社会影响。
首先,某民营电信企业和中国联通合作推出的“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等电信增值服务,通过某民营电信企业创建的创新商业模式,有力地帮助中国联通拓宽市场、实现混改目的,给中国联通及消费者带来了良好的效益,受到中国联通的充分肯定。而如今由于某民营电信企业公司账户被查封,负责人被控制,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天网App瘫痪,已经购买“流量放心用”功能的消费者无法正常购买“天网卡”,使其无法正常使用作为“天网卡”叠加流量包的“流量放心用”功能,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用户投诉,在进一步打击某民营电信企业形象的同时,也将对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中国联通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次,“天网卡”“流量放心用”本是中国联通为了响应国务院“提速降费,让利于民”的号召,面向消费者与某民营电信企业合作推出的极具性价比的电信增值服务,使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到同等优质的电信服务。然而,由于某民营电信企业的涉案与案件的悬而未决,针对某民营电信企业和中国联通合作前期推广的20多万“天网卡”存量用户, 某民营电信企业不能正常给中国联通结算支付相应费用,造成用户使用不畅已经引起了大量投诉。不仅导致中国联通的“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等业务无法正常收回资金,损害了国有资产,而且埋下了群体事件的隐患,造成了消极的社会效应。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QQ、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愈发侵入我们的生活,根据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可见若能有效利用社交网络进行优质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曝光度和更多的收益却能够减少其在广告费用方面的投入成本,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从而达成中小企业得以通过社交网络打开局面推广产品,凭借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存活下来的良性生态链。
然而实践中,执法部门对于非法传销的认定有时仅着眼于表面形式,而忽略对其形式内核以及实质的把握,在未予准确认定之时就展开执法工作,即使在审判阶段为法院所不认定为传销活动,但所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不仅占用了司法资源,而且确实损害了企业利益,甚至将摧毁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完全违背了我国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方针。
此外,某民营电信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公司业务合作的劳务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导致某民营电信企业不能正常给代理商发放业务费用,有损企业形象的同时,也损害了为某民营电信企业推广“天网卡”“流量放心用”提供广告宣传的个人获取合法报酬的权利。
最后,山东警方贸然认定某民营电信企业涉案并查封其资产,造成其涉案业务、未涉案业务至今全线停摆。某民营电信企业前身为某联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400、800、950等企业电话为主营业务,现亦继续开展此项业务。截至目前,公司账户被冻结已经持续两个多月,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地给几千家400企业服务电话提供充值续费服务,一旦这些中大型企业所使用的客服电话因欠费停机,将造成这些企业不可估量的损失,更将严重损害某民营电信企业在此项业务上的商誉。而由此可能引发的业务流失,例如合作企业为避免风险转而寻找其他合作对象,亦将是对某民营电信企业的一次重创。
总而言之,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某民营电信企业对“天网卡”“流量放心用”的营销行为显然不构成非法传销,其相关负责人在本事件中亦不应被认定为传销、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山东警方却仍然以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刑事羁押某民营电信企业负责人并查封扣押公司资产,恰恰体现了执法部门在面对新型商业模式时的执法难点。
不可否认,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借助电子商务外衣开展的非法传销活动,例如各类虚拟货币传销案件等,因其受害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相关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
但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当严格把握我国刑法及《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构成要件,尊重互联网时代下具有多层次推广特点的社交电商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合法性,不宜轻易将新型商业模式认定为传销,更不宜在案件未明的侦查初期,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不仅是对该企业毁灭性的打击,更将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完善。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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