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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五省市的“1040”传销大佬、终没逃脱法律严惩判刑七年

时间:2020-02-02 18:27 点击:

 

      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特大“1040”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该传销团伙主犯唐小荣从2010年在广西南宁市加入“1040”传销组织后开始组建并扩大传销团队。先后将下线团队不断整合分流至贵州省贵阳市、江西省南昌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进行传销活动。

      原判认定,2010年,唐小荣在广西南宁市加入“1040”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和“资本运作”为名,以亲情、友情、爱情为手段,通过上课“洗脑”,先后将唐得荣、龙某伟、毛某玲等人发展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份额以从中非法牟利,开始组建并扩大自己的传销团队。

      该传销团伙规定,加入者首份缴纳3800元,之后每份3300元,缴纳21份共计69800元后,可以发展三个直接下线,返利19000元,然后按加入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返利依据。购买者名下有1到2份为初级业务员级别,3到9份为业务员级别,10到64份为主任级别,65到599份为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

      随着其下线人数及份额的不断增加,唐小荣在2011年8月份在南宁市晋升“老总”级别。随后,唐小荣将其下线团队分批转移至贵州省贵阳市和湖北武汉市继续从事“1040”传销,不断扩大团队规模。

      2014年,唐小荣又将下线团队不断整合、分流至南昌市、成都市、西安市、合肥市等地,并成为“1040”传销组织的体系老总,管理其体系下各地团队的申购款、资金分配,安排上总旅游等事项。

      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唐小荣掌握的陈某良、吴某荣、唐某生共接收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2741万余元。

      2010年7月,陈某杰在广西南宁市加入“1040”传销组织,先后将刘某凤、陈某勇、欧某平等人拉入“1040”传销组织,后随团队转移至贵阳市继续从事传销。

      2013年6月,陈某杰担任团队大总管,管理传销团队日常运转,并于2013年底晋升老总级别,上总后其多次参加“见总会”。

      2014年5月,陈某杰带领其下线邢某至的团队从贵阳转移至成都市郫县,同时将另外一部分唐某的团队分流至武汉市,并从贵阳的团队中整合、分流出胡某支线转移至南昌地区,由胡某线下老总刘某德、吴某娟带领团队到南昌地区继续从事传销。

      2011年5月,唐得荣在武汉市正式加入“1040”传销组织,成为其妹妹唐小荣的直接下线。唐得荣先后把其弟唐均荣、弟媳刘静、朋友邓某香、网友毛某西、奉某洁等人拉入“1040”传销组织,曾担任唐小荣团队的自律总管,负责团队成员的请销假、住房调整、培训成员应对执法机关的检查等。

      2012年6月,唐得荣在武汉市晋升老总级别,多次参与“见总会”,对新加入人员进行激励造梦。

      2013年4月,张某楠在武汉市经张某彭介绍加入“1040”传销组织,后随团队转移至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一带继续从事传销,并将梁某刚等人发展成为下线。2015年夏季,张某楠晋升为“老总”级别。在2017年初,曾代理张某彭管理莱卡小镇团队的自律总管。

      2012年底,邓某香在武汉市加入“1040”传销组织,并先后将同学唐某晶、网友陈某斌等人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协助唐某晶、桂某等人将他们的老师周某平、同学段某华拉入“1040”传销组织,至2013年10月,邓某香晋升老总级别。

      2014年4月,邓某香带领唐某晶的团队从武汉市搬迁至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一带,与张某彭的团队组建莱卡小镇片区,并负责为片区内的团队租房子,签订租房合同,并为体系老总唐某荣收集、转寄申购总管的银行卡和密码。2014年4月,罗某在贵阳市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将廖某、李某、李某等人拉入“1040”传销组织,曾担任“1040”传销老总陶某团队的大总管,管理团队日常事务。

      2014年下半年,罗某随团队从贵阳搬迁至南昌市新建区继续从事传销,至2016年10月晋升老总级别,后多次参与“见总会”。2017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秦某光等人后,罗某带领团队转移至武汉市,不久团队解散,其离开了“1040”行业。

      2019年7月2日,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7年到缓刑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到2.6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唐某荣、陈某杰、罗某、张某楠、邓某香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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