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利益的判断,是参加者不构成传销犯罪的关键
传销犯罪实务研究(七)对非法利益的判断,是参加者不构成传销犯罪的关键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诈骗,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而非法利益是该犯罪的核心要素。因此,分析传销罪中非法利益具体情况,是区分传销活动中的人,究竟是参加者,或者是组织、领导者的重要标准。
传销活动,包括犯罪,也包括违规的传销,之所以受到法律的规制,根本原因,是行为人追求的是非法的利益,从而导致传销活动被评价为非法传销。因此,对非法性的评判,核心是对非法利益的判断,而不是对传销活动本身的判断。
也就是说,如果一种商业模式,名义上是正常经营,实际上谋取的是后面参加者的非法利益,那么这种商业经营本身就是传销活动。不能因为传销犯罪案发,就用三个层级、三十个人作为标准,把符合条件的,都认定为传销犯罪。
所以,对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该从非法利益的分析入手,而不是反过来,认定了构成传销罪之后,再去找里面的获利者,这样就会出现,把实际的参加者,错误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情况。
现实中,包括太阳能、新能源汽车、电商平台等新型商业分成模式,其利益非法性,事实上存在识别的难度。一般新型商业模式中的非法利益判断,可考虑参照以下几点:
一、并非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等传统意义上的传销
也就是说,涉案经营所获收益,并非抢来的,不是强行从别人手上夺取来的,并非以明显违法或犯罪手段获取的。一般老百姓要识别,最少从表面上是有难度的。
二、一些企业是存续多年的、甚至涉案经营行为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补贴
比如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涉太阳能电网的传销犯罪案,其中的补贴,是截止案件被侦查立案、被审查起诉,甚至到了审判阶段,也还是一直在发放的。
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传销案件的爆发,一般有一个持续发酵的过程。有的因为商业模式的复杂性,甚至政府部门都公开为涉案企业“背书”。这种情况下,要求涉案参加者能识别商业模式中的获利为非法,显然是强人所难。
比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早在一年前,相邻省在网上发布了涉案企业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预警。当地派出包括国资局的领导前往协调,最终平息了事态。
对此,公诉方将参加此次协调的人员,认定为参与传销犯罪的证据。相反,辩护人认为,这正好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原因是被告人当时并非以个人身份参加的,他并非为了个人私利自己出差旅游去了,而是受国资委的派遣,持有单位介绍信去的。相反,如果他是以个人身份去,相邻省有关部门不可能接待他,通俗地说,人家理都不会理他。
也是在这起案件中,上级州政府案发前,还曾派出工作组前来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涉案企业为合法。
涉案不少人员,包括县城老百姓,基于以上重大情况的处理结果,都认为涉案经营活动为合法,相应收益也是合法所得。辩护人认为,一般老百姓本着对政府信任的朴素观念,应该得到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涉案人员,特别是一般参加者,不应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四、复杂的商业模式,也会造成参加者对所可能存在非法利益的识别困难
我们知道。在一些商业活动中,即使涉嫌传销,如果是团队计酬式的传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并不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构成犯罪的传销,其非法利益具有的非法性,而构成违法的传销活动,其非法利益只是不具有合理性。
具体来说,构成犯罪的传销,是违反了国家强制法,而构成行政违法的传销,其非法利益是指团队计酬的分成比例,过分的不合理,导致层级高的先加入的人,过分地依赖自己先加入的层级优势,而不是依靠推广、营销的具体商业活动,赚取过高收益。之所以违法,是因为违法的团队计酬,违背了正常的商业伦理与价值观。
参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在比如花生日记等案件中,下级分给上级的提成,都是低于30%的。这样的设计,无疑会加大了一般参加者识别的难度。既然违规的传销都不构成,当然也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绝大多数涉案一般参加者的普遍心态。
综上,参加者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罪时,如果纠缠于对传销活动本身是否存在宣传等行为的判断,容易陷入控辩双方自说自话的局面,在双方相持不下之时,法院往往可能作出对辩方不利的认定。而如果能围绕非法利益这一核心因素,会更有说服力。
(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与研究系列文还包括:《怎样理解适用“在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中起到关键作用”?》《加入传销组织是否会导致开除党籍?怎样操作?》《传销犯罪的涉案财物是发还参与人还是由国家没收?报备时警方不接受或设置时间窗怎么办?》《静态收益是否必须没收?动态收益是否都是非法所得?》《从三个无罪改判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裁判要旨》《从最新不起诉决定书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3个辩护方向及18个无罪辩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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