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季幸福城”首犯获刑八年!18个“民间互助理财”传销团队被一
原来在河北省廊坊市从事“民间互助理财”传销活动的张振山,为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使传销团队迅速发展会员,扩大影响。于2017年3月在乳山市成立“五季幸福城”,开始披上合法外衣,以推行养老概念为掩护,先后吸纳赵世强、邵某、张某霞等17个“民间互助理财”传销团队负责人入股加入,张振山担任董事长,赵世强担任总经理,并对公司内部的全面工作和发展团队负责,协助张振山管理财务。其余负责人分别担任股东、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2017年4月份,赵世强等人将燕郊等地的“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部分成员转移至“五季幸福城”后,该组织成员在公司内以推行养老服务、哎哟哟商城、博胜租车等业务为名义,通过“康养机制”模式发展人员。
“五季幸福城”的宣传海报
该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5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其中3300元缴纳给“五季幸福城”。余款49800元按照康养大使、一级康养大使、二级康养大使、主管、经理、总监六个层级在传销组织内瓜分,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张振山为了收取3300元的会员费,以及更容易发展“新人”加入,除了给“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和讲课的地点、内容、讲师讲解养老外,还让上述17个传销组织人员带领“新人”到“五季幸福城”考察,并让“新人”误认为“民间互助理财”是在真正从事养老产业,是一家合法的养老公司。
张振山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还将传销团队分散到山东、河北、浙江等省市,并禁止在公开课上推行传销模式,但不禁止各个传销团队在私下讲解传销模式。2017年7月份,“五季幸福城”内因存在传销活动被公安人员调查后,张振山等人就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如何规避法律、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问题开会协商,联合对抗公安机关的检查,并继续实施传销活动。
在此次会议上,张振山等人决定更换“康养大使”的申购单样式,并刻制带有数字编号的五季康养印章给各个传销团队使用,其目的是让公安机关无法发现新加入的人员是属于谁的团队。
同时,张振山应对公安等执法部门的查处,要求“民间互助理财”传销人元,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五季幸福城”是做养老的、卖海景房等,不是从事传销,不得承认“五季幸福城”从事并允许传销团队存在并发展传销成员的行为。另外,“五季幸福城”内部设置体系总监对传销组织进行团队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提供租房及讲师讲解等工作,还安排安保人员为传销组织“保驾护航”,设置暗语。要求安保人员发现有公安的人来检查,就立即上报给总经理或董事长,以及给讲课团队通风报信,避免讲解传销的人员被当场查获。
“五季幸福城”还以每个进入公司的人必须佩戴公司徽章,进出有门禁卡,一次来区分并防止陌生人进入发现他们宣讲传销内容并报警。从2017年3月30日至10月31日,短短7个月时间,“五季幸福城”共计吸收传销团队会员5055人,收入会员费1809.65万元。赵世强2017年7月份离开“五季幸福城”时,涉案人数为3500余人。
原审法院认为,张振山、赵世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张振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赵世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未起获的违法所得1809.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振山、赵世强分别以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认为,“五季幸福城”主要在全国范围内招收会员,缴纳3300元给公司即可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公司会给会员一张会员卡,卡里有5万积分,一个五季徽章,公司靠赚取3300元实现盈利。另外,公司的公寓租给会员居住会有一定的收益,公司的食堂也可以实现盈利,公司也有租车服务可以实现盈利。
成为公司的会员一是可以优先预定公司的养老床位,二是享受网上购物、租车等服务的时候可以用积分抵顶现金,三是享受公司的培训、学习,四是使用会员积分支付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公司给会员的5万元积分,会员可以在公司租房、吃饭、租车等。
张振山、赵世强成立“五季幸福城”后,借用“民间互助理财组织”的传销模式,采取“康养机制”模式大肆发展会员,并将原“民间互助理财组织”的部分成员吸收作为其公司会员,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行为符合传销组织的基本特征。
赵世强原系“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为使其传销行为合法化,遂与张振山等人共同入股“五季幸福城”,并担任公司高管,继续从事传销行为,领导发展会员350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犯罪情节严重。5月14日,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张振山、赵世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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