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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女传销头目在互联网上搞“云数贸”“五化联盟五行币”等传销

时间:2020-08-25 16:23 点击:

        郑州女传销头目在互联网上以“云数贸”、“五化联盟、五行币”等等传销,终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现住郑州市上街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8日退回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与周某某(已判刑)在荥阳市**寨开的货运信息部内,在互联网上以“云数贸”、“五化联盟、五行币”的传销模式为幌子,通过在口口相传、微信、QQ的方式宣传,采用金字塔式发展下线会员谋取非法利益,周某某主要负责宣传、介绍“五化联盟”业务,发展会员,牛某某主要负责给会员注册账号,收取会费。在“云数贸”、“五化联盟”的系统平台上交纳500元会费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该系统上的会员账号及500元电子币。

        该系统中每名会员可发展两名下线会员直接安置在自己名下,直接发展一名会员加入,上线会员可获得100元电子币奖励,以任一会员为基准,在其发展的下线会员中,五层以内,每一个基准会员左右两侧都有会员加入时,基准会员可获得300元电子币奖励;五层以外,根据左右两侧发展会员的人数不同,将多的一侧为大区,人数少的为小区,大区内再发展会员不获得奖励,小区内每发展一名会员,基准会员可获得50元的电子币奖励,1个电子币价值1元人民币,可体现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现经公安部指定的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牛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数549人,层级十四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吉某甲、吉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和周某某共同犯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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